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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为什么要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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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为什么要禁捕?

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曾经极为丰富,最高时候产量占当时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近年来,受各种高强度人类活动影响,长江水域生态功能显著退化,珍稀特有鱼类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长江水域已基本丧失捕捞生产价值。现在全国每年水产品总量约6300多万吨,长江水域产量不到10万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部署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效缓解长江生物资源衰退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危机的关键之举。

我省禁捕区域有哪些?什么时间开始禁捕?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段)和长江流域2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11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长江流域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包括乌江、清水江、舞阳河、牛栏江、横江等水域,自2021110时至20301231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或在通江湖泊、大型水库针对特定渔业资源进行专项(特许)捕捞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对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作出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水产资源的繁殖和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等。

禁渔区,是指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全面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或禁止部分作业方式进行捕捞的水域。

禁渔期,是指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哪些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如胭脂鱼、中华鲟、白鲟、大鲵等)的,可能构成本罪;在非法经营野生鱼黑色产业链中,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珍稀鱼类物种,包括肉制成品的,可能构成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责、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乃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相关环节中,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渔获物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收购,主要是指对非法捕捞渔获物“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如,部分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作为食材私自收购的行为。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渔获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笛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