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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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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设施农业用地长效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4月27日,印发了《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控制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程序、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的界定按照2020年中央1号文关于“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储、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要求,在第一部分一是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按照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对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三进行范围界定,将原设定的“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归并为“辅助设施用地”;二是明确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三是对设施农业用地范围界定为“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外,补充了“以及国家规定的与作物种植养殖直接关联的其他设施用地”,原因是随着农业新的生产方式不断涌现,设施农业类型越来越多且也很难罗列划分,国家层面如果有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设定一是对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统一规定为“根据种植(养殖)规模,按照国家及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主要基于设施农业种类繁多,其中作物种植包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大类,在此基础上还有水稻、小麦、蔬菜等细类划分,畜禽水产养殖也同样有具体的细类划分,各种类型都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另外,在生产方式方面,作物种植有传统的大田种植同时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还有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塑料大棚等现代种植(栽培)模式,养殖也更多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大场带小场等规模化经营方式转变,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主要根据不同的种养殖方式和规模,按照行业标准合理确定。二是对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作物设施用地面积的6%和作物种植面积3%的比例来进行设定,对原设定的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500亩以上最多不超过10亩的面积规定进行了优化调整。按比例设定能满足不同规模作物种植对辅助设施用地的合理需求,又能有效促进种植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解决以面积为上限在实际执行中难把握的问题。三是对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按养殖设施用地15%的比例进行设定,主要是根据我省山多平地少、耕地林地等地类插花现象突出,农业设施建设难以按照平原地区的地形条件进行集中布局的实际,在原设定7%和10%比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调整,不再设定畜禽养殖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最多不超过10亩的面积规定。

(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在强调了国家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经营者必须按用地协议恢复原用途的规定。明确了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补划要求及上限规定。重点对养殖设施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即:养殖设施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15%,其中对生猪养殖的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20%。同时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补划要求的,不允许占用。该标准提出的依据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国家政策作出的“少量”要求,二是我省耕地零星分散、插花严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比例的客观实际三是养殖项目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特别是猪、牛、羊养殖对公路、村庄、水源地的距离和环保要求,四是国家和省对生猪生产保供的政策要求,五是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综合分析。

(四)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程序主要从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签订设施用地协议、用地协议备案和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四个方面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程序,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的责任义务。

(五)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服务与监管。主要从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执法三个方面明确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事权和责任同时在《通知》中还对国有农用地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了规定。

图解贵州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政策.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