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明白卡专栏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向群众发放明白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充分告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政策事项,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推进政府廉政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全省开展向群众发放明白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线,围绕向群众宣传惠民政策、惠民资金、惠民项目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向群众发放明白卡工作,把政策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交给群众,让群众进一步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支持政策。扫除惠民政策宣传的“盲区”和死角,确保明白卡在村(居、社区)的覆盖率达100%,真正实现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惠民资金安全有效,惠民项目公开透明,全面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主要载体和内容
(一)主要载体。明白卡惠民政策事项采取纸质卡发放、政务微博微信新媒体发布、手机短信平台发送、政府网站在线查询、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点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地向群众宣传各项惠民政策措施。
(二)具体内容。
1. 纸质明白卡。
(1)总卡。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参考内容,提供简要刊载教育、卫生计生服务、社会保障及救助、惠农惠民补贴、保障性住房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群众广泛知晓的基本政策信息的明白卡样本。
(2)分卡。县级人民政府参考总卡样本内容,分类分行业梳理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统一制定符合当地实施的明白卡,组织向群众发放。在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点自行取阅。纸质明白卡内容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如有重大政策调整及时更新制发。
2.微博微信明白卡。
(1)省微博微信明白卡。省政府办公厅“黔办之声”政务微博、“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政务微信,根据纸质总卡内容同步制定发布明白卡,对国家和省出台的重要惠民政策措施及时更新发布,做好权威解读。
(2)省直部门微博微信明白卡。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部门出台的各项惠民政策措施,通过本部门微博微信平台及时更新发布相关内容。
(3)各地政府微博微信明白卡。市(州)人民政府、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在同步发布纸质明白卡基础上,对上级政府和本地制定出台的惠民政策措施及时更新发布。
3.手机短信明白卡。
(1)利用“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的项目和资金数据库,建立“惠民政策、项目、资金自动咨询短信平台”(省通信管理局已批准专号)。
(2)定期向群众发送相关惠民政策,同时纸质明白卡告知短信咨询专用号,群众发送手机短信动态查询惠民政策、项目和资金情况。
(3)分类分地区查询。进一步强化政策措施和涉农资金分配等动态内容查询,实现随时查询、随时反馈结果。如编辑短信内容卫生类政策号码“01”发送短信平台可查询相关政策,编辑“县名+村名”到短信平台即可获取该村惠民项目及资金等的相关情况。
4.政府网站在线查询明白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网站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开设惠民政策明白卡栏目,定期更新发布相关惠民政策措施和政策解读内容,并实现分类查询。
5.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点政策咨询。
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必须设纸质明白卡取阅点。同时,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群众对惠民政策的咨询,可代理群众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政策并答复群众。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制定明白卡工作,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对本地需广泛告知群众的惠民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收集群众对发放明白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于8月底前制定本地纸质明白卡内容,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印制数量和款式,9月底前完成印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发布平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明白卡“五结合”发放的要求,完善政务微博微信、短信平台、政府网站等相关发布平台建设,确保9月底前建成使用。特别是依托现有的“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信息平台,已纳入系统管理相关资金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传送,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接入系统端口,同步上传所有惠民政策、项目、资金等情况,方便群众通过手机短信明白卡查询信息。
(三)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利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传发放明白卡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并广泛利用广播电视、展板、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向群众宣传。对前期已经开展明白卡发放工作的地方,要继续做好工作,认真总结提高,争做示范。各新闻媒体要注重对开展明白卡活动中的典型事例及经验做法进行宣传, 对开展工作效果好,群众反应好的地区,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廉洁透明政府的典型,广泛宣传报道,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动态更新管理。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纸质明白卡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或不定期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或数据调整进行更新,取阅点要及时提供最新的明白卡。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要提供比纸质卡更加详细的内容,方便群众查阅信息和理解政策,做到政策随时发布、明白卡及时更新。
(五)强化工作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逐级发放、及时发放的要求,将明白卡在规定时限内全部发放到群众手中,其中纸质明白卡2014年底前发放率达100%。要建立长效督查督办机制,对明白卡制发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等行为,一经发现,由各级监察部门或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严肃调查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附 件
贵州省惠民政策
明
白
卡
(参考样本)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 日
一、教育惠民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3元/生.天,全年6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1500 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属于我省户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外省户籍学生执行国家免学费政策,即公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和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为2000 元/生·年。
二、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1000元,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直到14周岁。②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③农村计生“两户”中,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未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计划生育节育奖。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②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者计划生育二女绝育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缴费补贴,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③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④免缴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并减免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 50%。⑤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⑥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⑦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②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③对夫妻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试,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三、城乡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四、民政临时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的家庭。
2.申请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新农合医疗政策
1.2014年起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省级I类医疗机构(指省级二级(含二级)以下医院)起付线为800元,800元GYQMANDlt;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GYQMANDgt;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省级II医疗机构(指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000元GYQMANDlt;医疗费用GYQMANDlt;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5%;医疗费用≥8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2014年起,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六、农业惠农政策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七、畜牧业惠民政策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八、林业惠民政策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①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②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市137元/亩)。以上为我省2000-2006年实施退耕地造林的补助政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调整后将及时公示群众。
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3.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九、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十、农村低保政策
1.低保对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2.评定方式: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3.低保待遇: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十一、交通惠农政策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十二、法律援助政策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十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十四、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全省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城市有稳定收入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进城农村独生子女户、进城农村二女绝育户、老年人、优抚对象、鳏寡孤独、残疾人、原国民党退伍人员、见义勇为等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保障。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售)、租赁补贴。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属地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到工作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或在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