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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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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5 15:18:592009-6-5 15:18:592009-6-5 15:18:59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097号)

200951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精神,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改革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企业能决策的事,由企业决策;市场能解决的问题,由市场解决;宜于中介组织办的事,让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基层能处理的问题,依靠基层处理。切实解决好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的问题。

省政府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更加注重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更加注重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理顺职责关系。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特点,结合实际,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的关系,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制定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在赋予省政府各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探索明确和强化责任的途径及方法,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着力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整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积极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全面清理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该撤销的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其工作职责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解决。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精神,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置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具体设置和调整如下:

(一)保留的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副厅级〕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省政府机构个数)、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二)调整的机构

1、组建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内设相关处室负责有关工作。不再保留省农业办公室、省农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业机械事业局。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2、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贸易和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工业管理职责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3、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与省建设厅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4、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5、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6、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卫生厅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将原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并相应对食品监管队伍进行整合。

7、组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组建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8、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9、将省广播电视局更名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0、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仍与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12、将省知识产权局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省煤炭管理局的职责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不再保留省煤炭管理局。

14、不再保留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的设置问题,省编委已另文报中央编委。待中央有新的批复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15、不再保留省招商引资局(省对外经济协作办公室),其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商务厅,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

(三)部门管理机构

1、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2、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3、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

4、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5、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6、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

(四)清理和规范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农业办公室并入省农业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的铁路建设办公室、省西电东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我省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再保留,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省编委办公室在审核各部门“三定”规定时要按照上述原则,认真清理撤销省政府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将其日常工作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建制。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建制。

鉴于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能均发生了一些变化,参照国务院重新核定各部门“三定”规定的做法,对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重新核定下发。

四、部门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及人员编制

(一)部门领导职数限额。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实施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94号)规定,省政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名。这次政府机构改革,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限额按中编发〔19994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核定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的意见》(省通字〔2000〕第25号)精神执行,即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配备12副至4副。结合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职能任务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可配备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农艺师等),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等政法部门可配备政治部主任。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配备政治委员。

省政府工作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设置。部门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机关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配备。上述职务按部门副职配备。部门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不占部门领导职数。

机构改革后,现有领导干部超过职数限额的,力争在3年至5年内逐步调整到部门领导职数限额内。

(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限额。省政府各部门内设处室领导职数一般按机关行政编制数的30%核定。处室领导职数一般设11副或2副。4人以下的处室一般设一职;58人的处室可设1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2副,人数较多的处室副职可适当增加,但不能突破核定的部门处室领导职数限额。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处级领导职数单独核定,不占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人员编制。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大部门制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在“三定”中要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变化不大的部门,要重点解决好机关人员行政、事业混编问题;撤并、整合、重组的部门,人员编制一律上收,集中统一调配。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遵循人员编制总量控制、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省政府各部门的人员编制。

五、调整、更名、保留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1、将省农业科学院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将省大中型水电移民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将省水利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的职责划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

3、保留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贵州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文史研究馆、省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4、保留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省政府管理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

以上单位除省档案局(省档案馆)、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副厅级建制外,其他均为正厅级建制。

六、撤并整合部门下属机构管理关系的调整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撤并、整合、重组后,原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主体相应发生变化。为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将涉及撤并整合以及职能调整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关系明确如下:

(一)教育机构的调整

涉及撤并、整合、重组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相应划入新组建部门管理,时机成熟后,逐步划归教育部门管理。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调整

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的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建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冶金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原省信息产业厅管理的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及其他同类型检验检测机构调整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

(三)产业工会的调整

将省国防工会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煤炭工会设在省能源局。

(四)其他机构的调整

1、原省农业厅下属机构除省农业科学院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2、原省农业办公室下属机构除省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调整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省扶贫开发技术指导中心调整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管理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3、原省农业机械事业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4、原省乡镇企业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

5、原省信息产业厅下属机构除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6、原省煤炭管理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能源局管理。

7、原省人事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8、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9、原省环境保护局下属机构调整由省环境保护厅管理。

10、原省交通厅下属机构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

1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省节能检测中心(省散装水泥服务中心)、《贵州能源》编辑部调整由省能源局管理,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调整由省知识产权局管理,其他除检验检测机构以外的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2、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下属机构除省核工业局合并到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3、原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下属机构省轻纺招待所调整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14、原省建设厅下属机构除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局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管理外,其他机构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15、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机构仍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16、省物价局下属机构随省物价局机构调整而相应调整。

17、原省招商引资局下属的省对外经济协作中心、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属的省室内装饰工程定额管理和质量监督所予以撤销。

其他未涉及机构撤并整合以及职能调整部门下属机构的管理关系,在核定各部门“三定”规定时予以明确。

七、机关工勤编制核定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按行政编制数的12%15%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

各部门一般不设置机关服务中心。

八、方法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认真做好“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指导省政府各部门拟制“三定”规定,按时限完成“三定”规定的报批工作。涉及调整重组的省农业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等部门,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其“三定”规定初稿,征求部门意见后报省编委审议,由省政府审批印发,此项工作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应及时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省编委审议后,由省政府审批印发,此项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按批准的“三定”规定实施改革工作。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中央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对各部门的机构编制予以重新核定。撤并、整合部门的编制统一收回,新组建部门的人员编制重新核定。从严控制领导职数,严禁擅自增加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进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黔委厅字〔200735号)精神,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限期纠正。

(四)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划转的范围广,撤并整合的部门多,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大。对撤并、整合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人随事走和调剂安置”的原则进行安排。对因职数、编制限制一时难以安排的干部,可采取暂时超职数安排等灵活措施解决,逐步消化。不能安排原相应级别职务的,保留原职级待遇。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由新组建的部门党组(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妥善安排好处级及以下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严肃机构改革中的各项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突击进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作风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确保经济社会稳定。

(五)认真做好机构改革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三定”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2009年底前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总结;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机构改革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九、其他有关问题

(一)机构变更部门党组织设立的问题。为加强省委对新形势下“三农”和国防工业工作的领导,设立中共贵州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与省农业委员会合署办公;设立中共贵州省委国防工业工作委员会,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署办公。其他调整重组部门党组织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省委组织部统筹研究后报省委审批。

(二)机构改革中的资产处置和档案移交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相关部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划转和处置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机构变动部门要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和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和移交工作,严防丢失、损坏和失泄密,严禁私自更改档案内容和随意抽取档案资料,确保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完整保存和移交。

(三)新机构印章启用问题。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其印章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制发。新印章启用时,原印章立即作废并上交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销毁。

(四)机构挂牌问题。省政府新设立、组建和改变名称的部门,其机构牌子由各部门启用印章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作。新设立和组建的部门应及时对外挂牌运转。新组建的机构未运转之前,原各部门领导班子要恪尽职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

附件:1、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核定意见

2、省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技术领导干部职数核定意见

附件1

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核定意见

一、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组成部门领导职数

配备14副的25个: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林业厅。

配备13副的1个: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直属机构领导职数

配备14副的4个: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备13副的9个: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含兼任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台长和贵州电视台台长的副局长职数)、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

配备12副的2个:省知识产权局、省宗教事务局。

三、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

配备14副的1个:省监狱管理局。

配备13副的4个:省能源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配备12副的1个: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根据工作需要,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配备政治委员(按同级正职配备)。

另外根据中组部、中编办《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93号)精神,设置省政府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职数为7名,其中省政府秘书长兼任省政府办公厅主任,4名副秘书长兼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附件2

省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技术领导干部职数核定意见

一、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1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

省财政厅: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1名。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1,总规划师1名。

省农业委员会: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师1名,总经济师1名。

省水利厅:总工程师1名。

省商务厅:总经济师1名。

省审计厅:总审计师1名。

省林业厅:总工程师1名。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1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1名。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工程师1名。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1名,总经济师1名。

省粮食局:总经济师1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总工程师1名。

四、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总经济师1名。

省能源局:总工程师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