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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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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我厅网络的安全运行,根据公安部和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保密局关于计算机网络保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坚持网络信息“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原则。各部门含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不得联网,上网的计算机中不得含有任何涉密内容,不能在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存储和处理公务文件。

第三条 所有上网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病毒软件应定期及时升级,对感染病毒的计算机,在病毒没有彻底清除前,不准上网运行和进行任何网络操作。

第四条 不准利用网络浏览、下载和传播内容反动、黄色及其它不健康的任何网页、文档、图片、视频和电子邮件,严禁利用网络进行任何非法活动。

第五条 网络资源由厅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网络用户严禁修改下列与网络有关的配置:

(1)计算机名

(2)用户名

(3)工作组名

(4)IP地址

(5)协议(包括擅自增减协议)

(6)访问控制(各单位不能使用共享级访问控制,只能使用用户级访问控制)

(7)登录域

(8)DNS及网关配置

第六条 有关网络的技术资料、技术指标和应用软件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和交流。

第七条 非网络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网络中心机房,更不得擅自接触与网络有关的机器、设备和技术资料等。

第八条 为便于网络管理和确保网络安全防范,严禁使用其它方式上网,如拨号上网等。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