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植物检疫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权申报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03]27号)
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维护国家植物检疫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树立良好的农业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证种子、苗木和农产品流通顺利交换,使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为提高我省植物检疫综合管理能力,加强植物检疫签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贵州省植保植检站在2000—2002年组织试行《贵州省植物检疫省间调运签证权申报办法》的基础上,经再次组织各地、州、市植物检疫机构充分修改讨论,重新制订了《贵州省植物检疫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权申报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植物检疫省间调运签证权申报办法
贵州省农业厅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