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农发〔2003〕51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蔬菜办:
为全面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3〕9号)和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我厅在原实施《贵州省优质农产品评审办法》基础上,重新组织制定了《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申报表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3]9号)和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产品的若干意见》(农市发[1999]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评价工作,由贵州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优质(名牌)农产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优质(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内或省内较高水平、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确认获得优质(名牌)证书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第四条 优质(名牌)农产品的评价以产品质量评价、市场评价和效益考核为主,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被评价的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方可推荐申报国家名牌农产品。
第二章 优质(名牌)农产品评价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优质(名牌)农产品的评价范围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稻米、玉米、小麦、薯类、食用植物油、水产、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第七条 申报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企业)现行标准组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4、产品品质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5、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区域优势和地方特色,市场占有率高,销售网络健全,售后服务周到,产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较重要的位置。
6、产品有三年以上销售史,质量稳定,没有质量事故或问题。
7、对申报产品名称采用地域名称命名的,应出具有效证明。
第三章 优质(名牌)农产品的申报与评价程序
第八条 申报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需报送以下材料:
1、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见附件);
2、商标注册证或注册商标受理证明复印件;
3、申报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或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复印件;
4、在申报年度,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对申报产品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
5、在申报年度,有资质财务部门的财务意见及相关财务报表;
6、产业总结材料(包括产品基本情况、生产措施、质量管理、市场营销网络建设、加工储藏等情况);
7、其他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登记证书、实物样品、录相、照片等)。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的产品,由申报单位的当地政府向省农业厅提出书面请示,连同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第十条 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可直接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委托所在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蔬菜)主管部门到生产单位现场对产品进行抽样、封签并送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二条 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产品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产品信誉、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颁发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牌。
第四章 优质(名牌)农产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获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可以在该产品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十四条 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优先列入国家、省和地方有关农业开发、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十五条 “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为三年。对申请延展“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按申报有关程序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经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未重新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六条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对授予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进行不定期产品业绩考核和市场质量抽查。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消费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两次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消费投诉和擅自扩大产品范围、转让优质(名牌)农产品标识、名称的,取消贵州省优质(名牌)农产品称号。
第十七条 各市(州、地)、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蔬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优质(名牌)农产品生产、产品质量、市场营销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