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通知
随着我省渔业养殖生产的发展和水产贸易的不断扩大,各地水产养殖品种交换和产品流通日益频繁。再加上养殖生产规模的扩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日趋恶化,为水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创造了条件。为了加强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强化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健康安全的水产品进入市场,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渔业局(农牧药发〔2000〕26号)和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国渔养〔2000〕16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农牧药发〔2000〕26号)文件精神,按照转变职能、明确分工、提高效能的原则,我省境内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重要性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健康养殖和疫病风险防范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广泛支持和配合,依法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环节的行政执法。
四、各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及技术力量,科学地设置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水产养殖重点县应设立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机构由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在所辖区域内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非重点养殖生产地区或技术力量不足的县(市、区)可以合并设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由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并在规定的区域内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五、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制订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考核任用管理办法》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员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执法。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行政管辖区域或养殖区尽快落实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明确其职能。机构设置情况报我厅水产局备案。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的调查和测报工作,加强对本地水生动物疫病的监管力度,建立病害报告制度,实现疫病情报的规范化管理。
八、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工作时必须出具农业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制作的检疫和消毒证明,并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
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