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二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二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按照《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同意,今年将开展第一、二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和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程序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申报程序按《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监测和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征求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意见,经市(州、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第一、二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初步监测结果和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名单,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应控制在4个以内,不得超额申报。在对第一、二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中,市(州、地)提出取消处理意见的,可等额申报,一并参加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和认定。
二、监测和申报的对象、材料和时间
(一)对象:1、监测对象。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信邦、天阳、领先、同济堂、三联、家诚、老干妈、五里冲、永红、新天以及康星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在本次运行监测之列。2、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考虑引进省(境)外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优先考虑畜牧业加工、养殖企业。
(二)材料:1、由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报送《申报和监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一式3份,加盖公章。2、报送监测或申报企业的下列材料各3份,主要包括:(1)企业监测表或申报表(附件2或附件3);(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1500字左右的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4)银行出具的该企业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5)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2004年);(6)企业所在地的县及县以上农业局农经站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7)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省、地级认定的证明材料;(8)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明,ISO9000质量认证证明等);(9)权威机构出具的行业排名证明;(10)介绍企业情况的VCD或录像带。其中前6项为必备材料,后4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以上报送的文字材料及表格均须附Word2000或Excel2000软盘。
(三)时间:请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务必于6月22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申报纪律
(一)各市(州、地)企业的监测和申报材料请按时报送。申报企业报送材料逾期的,不再受理;监测企业报送材料逾期的,视为不接受监测、自动放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已认定的企业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在监测和申报期间,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受理来人来访。
联系人: 邱 杏 杨启林
联系电话:5280558 5280734 (传真)
附件1:《申报和监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2:《第一、二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附件3:《第三批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监测认定 通知
抄 报:黄瑶副书记 禄智明副省长
抄 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成员
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
(共印1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