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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年度第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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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产办〔2005〕 10 号 签发人:万晓流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省内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引进或在建设中的省(境)外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强企业,省内农产品出口规模企业:

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2005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按照“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择优扶强,科学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的优势产业导向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重视基地建设,服务基地、农民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体制顺、机制活,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引进省(境)外投资有规模的优强企业;优先支持出口创汇规模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类别

(一)补助对象:省内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已引进或在建设中的省(境)外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强企业;省内农产品出口规模企业。

各地推荐的不属于上述补助对象的第三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二)补助类别:

1、贷款利息补助(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利息补助)。

2、原料基地建设补助,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推广、技术培训、圈舍和池塘改造、组织管理、标准化生产示范、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其它生产性投入。

3、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

4、市场建设补助(针对市场型重点龙头企业),包括:市场设施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建设等。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额度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资金,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采取省级财政、地县财政和企业自筹等多个方面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每个企业同类资金只能申报1项。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超过10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引进或在建设中的省(境)外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强企业以及省内农产品出口有规模的企业不能超过60万元。

1、贷款利息补助:国家级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在2004年9月23日后,其他企业在2005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最高申报额度60万元。

2、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申报企业产品市场好,对原料的要求迫切、需求大,基地建设的积极性高、基础好,服务于基地和农民的能力强。最高申报额度70万元。

3、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开发和设备引进补助: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和研发手段先进,主导产品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有出口创汇能力。最高申报额度20万元。

4、市场建设补助:申报企业市场交易量较大,市场设施和市场管理系统较完善,对农户的带动较大。最高申报额度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需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3份(格式见附件),并附Word格式软盘1张。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经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的需附企业与县、乡人民政府、技术依托单位协议,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还需附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议;申报贷款利息补助的,凭银行贷款原件证明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原件证明需注明申报此笔贴息的贷款时间、金额、应付利息和已付利息,贷款合同需由银行注明此合同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申报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开发和设备引进补助的,需附引进技术和购买设备的相关证明;引进的企业需附投资规模的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出口创汇企业需附海关证明。

五、有关要求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对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于2005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申报项目汇总表统一正式行文报送我办,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邱 杏 杨启林

联系电话:0851-5280558 5280734(传真)

附件:1、《省内出口规模企业名单》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〇〇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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