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规范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地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地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 申请产地复查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 1-1);
(二)产地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区域范围、生产规模、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等);
(三)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 范的声明(附件1-2);
(四)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提出产地复查换证申请。
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领取或咨询,也可从www.aqsc.gov.cn或www.agri.gov.cn下载。
第五条 县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产地复查换证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连同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报送地市级农业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
第六条 地市级农业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级农业部门统一规定的要求,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复查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核查。对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和是否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及环境评价的建议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或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县级农业部门或申请人整改、补充、完善。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产地复查换证及地、县两级农业部门推荐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的审查,并对需要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的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产地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检测和环境评价。
第八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和范围内,通过对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评审,对产地复查换证申请做出终审结论。
(一)符合换证条件的,重新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二)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整改和补充相应材料。
第九条 新换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复查换证手续。
第十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复查换证的产地目录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期将备案的产地认定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规范
第一条 为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以下简称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品复查换证是指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称“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满,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提出重新取证申请,经确认合格准予换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 申请产品复查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申请书》(附件2-1);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第四条 申请人备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可通过县级农业部门逐级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承办机构提出产品复查换证申请。
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书及相关要求可向省级承办机构及省级以下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领取或咨询,也可从www.aqsc.gov.cn或www.agri.gov.cn下载。
第五条 省级承办机构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复查换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省级承办机构确认复查换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有效的检验报告(申请之日前一年内)证明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的可免予抽样检测。
经省级承办机构初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相应材料分专业分别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以下简称部直分中心)。
第六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经复审,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将全套复查换证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需补充材料的和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必要时,部直分中心应当对各地方的产品复查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自收到产品复查换证材料及部直分中心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产品复查换证申请及推荐材料的综合审查。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提交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不符合产品复查换证要求的,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第八条 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委员会专家终审,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颁发新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换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通过部直分中心或省级承办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限期整改补充材料。
第九条 新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本规范重新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手续。
第十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通过复查换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目录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工作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复查换证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产品复查换证或未通过产品复查换证手续的,原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自动失效,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