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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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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牧(饲)发[2005]71号

关于加强动物源性饲料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地)饲料工业办公室:

为加强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农业部制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我省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对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全省现有10家企业经审核合格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安全卫生合格证》,基本规范了我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环节。但是,按照农业部《2005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2005年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例行监测计划》要求,我省在2005年对动物源性饲料和反刍动物饲料抽检工作中,发现在鱼粉和奶牛自配饲料中添加牛源性饲料情况较为严重,不合格率达到12%,而疯牛病和痒病就是由于反刍动物食用同源性动物源性饲料所致,这种情况直接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

为加强我省动物源性饲料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范疯牛病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为我省生态畜牧业大省建设保驾护航,现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与监管,整顿使用环节违规行为

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规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危害性的宣传和监管,提高饲养户和饲料生产企业的认识。一是加强对反刍动物饲喂环节的管理,切实杜绝在反刍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禁止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对此次查出在奶牛自配料中添加牛源性饲料的养殖户要加强宣传教育,提出警告,使其能认识到危害性,不再违规添加;二是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动物源性饲料情况的检查,不得使用未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产品,不得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及乳制品外的动物源性饲料,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企业监管,清理生产渠道

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办法》要求,经审核合格获《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后方能生产,现我省仍有部分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未获证而非法进行生产,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必须对辖区内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彻底清理,依法取缔未经审核获证的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三、加强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市场流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获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不合格产品加大处理力度,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

请各地在12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上报我局草业饲料处(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饲料 管理 通知

贵州省畜牧局综合处 2005年11月23日印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