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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渔业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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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6〕10号

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渔业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

《贵州省渔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1月25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增强渔业管理意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渔业的一件大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渔业生产、水产苗种、渔业资源保护等多项管理职能。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贯彻《条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开展宣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渔业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结合学习《条例》,对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渔业法律知识培训、宣讲和考核,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渔业经济,准确掌握《条例》的具体规定,确保执法的准确和公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认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自觉执行。通过张贴布告、发放资料、电视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宣传工作做到城镇、乡村和养殖区,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理解并自觉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加快发展水产养殖,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争取政府支持,积极开展养殖水域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划定养殖水域,做好养殖证发放、水生动物产地检疫、水生动物病原监测、水产养殖用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发展优质、生态、安全的水产品生产。

四、加强水产苗种管理,推行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要按照《条例》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加强水产苗种生产、引进、经营的监督管理;实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把苗种生产质量关,对异地引进水产苗种,要逐步开展检疫工作,全面加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全面实行禁渔期制度。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采取保护措施,实行禁捕或限捕。对引进的水生生物物种,要经过科学论证;对人工增殖投放水生生物物种,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全省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实行禁渔,做到禁止捕捞、出售、收购和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进一步规范捕捞许可制度,各地在发放捕捞许可证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六、加强渔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打击电、炸、毒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渔业法》和《条例》的规定,认真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渔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渔业 条例 通知

贵州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6年1月23日印

共印2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