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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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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治组〔2005〕1号

各市(州、地)县政府、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经贸委、宣传部、质检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法制办、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高管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见办1763号文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交通厅(代章)

二○○五年九月五日

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力度,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以及6·20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 施方案。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好6月20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超工作。

(一)市(地、州)县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把治超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治超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治超机制。

(二)各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责,常抓不懈。交通作为主管部门,要负起治超管理、投资、监督、检查的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各级公安、发改委、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督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坚决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持综合治理,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严密防堵与积极疏导相结合,明确重点,狠抓落实,进一步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对继续上路的恶性超限超载车辆加大处罚力度。全国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为不卸载标准,对超过卸载标准的超限超载车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车货总重不超过国家三部委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规定,但轴载超过交通部2002年2号令限值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按照交通部2号令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治理中暴力抗法、野蛮闯关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大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和整顿汽车改装企业的工作力度。经贸委、工商、公安、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5〕30号文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强化对现有“大吨小标”车辆和整顿汽车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三)加大对县乡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利用固定和流动检测站点,对绕道、逃避检测等现象进行打击,加强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保护县乡公路的完好畅通。对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打击,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大查处假昌军车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力度。军队、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军车交通违法处理办法》(黔公发〔2004〕2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假冒军车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各级运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同时,运管部门要加大协查力度,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查处不带营运证或使用伪造的营运证、逃避违章登记的行为,加大对超限超载违章营运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处理力度,查处擅自改装车辆的维修经营者,对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道路运输站(场)进行相应处罚。

三、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

根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研究建立长期、有效的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

(一)加强源头管理,严禁超限车辆上公路行驶。国、省干线和高等级公路上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外省进入我省的超限车辆应坚决处置于进境处;县乡公路上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重点把好煤、磷等矿山源头关口,将超限杜绝在源头。

(二)建立明查暗访巡逻制度,加强治超监督检查。今后,针对全省治超工作,省公路局、高管局要利用巡查队,定期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及时纠正治超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执行政策的行为,使治超工作真正做到公正、公平。

(三)加强检测站点建设,逐步建立监控网络体系。要对现有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建设加大力度,投入必要的资金和物力,以适应治超工作需要。同时,要对现有超限运输检测站点进行适当调整,重点加强源头检测站点的建立,撤除部分不适应超限工作的检测站点,逐步形成全省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越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四)加快现有“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和汽车改装企业整顿工作,强化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工作。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通过学习培训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