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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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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产办[2006]8号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程序规定,在我办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工作的通知》(黔农产办[2006]6号)的基础上,参评的龙头企业还需提供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请你们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及时通知企业,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于2006年6月5日前作为附件材料一并报送我办。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