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6年度第一批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农产办〔2006〕9号签发人:陶性潜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
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2006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按照“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择优扶强,科学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的优势产业导向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重视基地建设,服务基地、农民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体制顺、机制活,创新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优先支持畜牧龙头企业;优先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龙头企业和出口企业、优强企业;优先支持完成季度报表较好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与发展优势农产品生产联系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类别
(一)补助对象
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2、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导向,带动力明显的已引进或正在建的参与我省产业化经营的省(境)外优强企业;农产品规模出口企业。
3、以大方、独山皱椒品种为主的出口东盟的干辣椒加工企业或基地;省内茶叶无性系繁殖良种苗木加工企业或基地(另行申报)。
(二)补助类别
1、贷款利息补助,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按《协议》规定贴息。
2、原料基地建设补助,包括: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圈舍和池塘改造、组织管理、标准化生产示范)、农牧业新品种引进和推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和其它生产性投入。
3、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
4、市场建设补助(针对市场型重点龙头企业),包括:市场设施、市场管理系统建设等。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额度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资金,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采取省级财政、地县财政和申请单位自筹等多个方面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每个申请单位同类资金只能申请1项。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超过8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超过50万元;已引进或在建的省(境)外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强企业,省内农产品出口规模企业,出口东盟的干辣椒加工企业或基地不能超过30万元。
1、贷款利息补助。申报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实际发生的贷款。最高申报限额为60万元。
2、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申请单位的产品市场好,对原料的要求迫切、量大,建设基地的积极性高、基础好,服务于基地和农民的能力强。最高申报限额为70万元。以大方、独山皱椒品种为主的出口东盟的干辣椒规模化、标准化基地由大方县、独山县农业局组织申报。
3、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和研发手段先进,主导产品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有出口创汇能力。最高申报限额为20万元。
4、市场建设补助。申报企业市场交易量较大,市场设施和市场管理系统较完善,对农户带动较大。最高申报限额3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由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组织有关企业申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经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填写审核意见后,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的需附企业与县、乡人民政府、技术依托单位协议(自有基地的有关占地协议、项目规划等),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的农户清单(包括所在姓名、家庭住址、家庭人口、种植面积、养殖数量、主要品种等,应经所在村签署证明),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还需附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议;申报贷款利息补助的,须提交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和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证明原件。贷款合同需由银行注明此合同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银行贷款利息证明需注明申报此笔贴息的贷款时间、金额、应付利息和已付利息;申报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开发和设备引进补助的,需须提交有关科技立项、引进技术和购买设备的相关证明,以及产品或技术的市场前景分析;引进企业需附投资规模的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出口创汇企业需附贵阳海关和省商务厅证明。
五、其它要求
专项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对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统一正式行文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邱杏杨启林
联系电话:0851-52805585280734(传真)
附 件:1、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主要指标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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