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2006年查处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黔农发〔2006〕131号
关于开展贵州省2006年查处非法捕捞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
为巩固我省江河禁渔成果,加强整治天然水域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我省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渔指(2006)61号“关于开展2006年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和珠渔政字(2006)8号“关于印发2006年珠江流域查处非法捕捞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决定于2006年9月25日至11月30日在全省组织对非法捕捞作业的专项整治行动,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农业厅统一领导,各地根据通知要求,联合当地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非法作业的规律、特点,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统一行动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万晓流副厅长任组长,省水产局王冲局长、卜淼奎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州、地)主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卜淼奎(兼),成员有秦光华、郭兴祥、晏宏、杨斌、刘峻嵘、赵谱远、郭乾忠、余远睿、徐明旭、张立忠、桂庆平、王平。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一专项整治行动。
省水产局将会同各市(州、地)适时开展督查,必要时省农业厅将与有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组织力量对部分交界水域、重点区域以及群众举报较多的地区开展联合查处行动。
二、专项整治内容
(一)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
(二)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捕渔具行为。
(三)查处违规越界捕捞、无证捕捞活动,取缔“三无”渔船。
(四)检查监督珍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严厉查处非法捕杀,驯养、运输和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的水域范围
全省所有天然水域,重点是乌江、赤水河、南北盘江、清水江、都柳江干流及一级支流,红枫湖、百花湖。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态保护的高度,从巩固我省禁渔成果和维护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查处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下阶段渔政执法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合作,积极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报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对非法捕捞活动行为人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保护江河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渔民守法意识。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准确掌握动态情况。
(三)建立健全专项整治保密制度。处理好对外宣传与内部组织行动的关系,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在组织突击行动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结合专项整治,创新管理方向,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行动成效。
(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各市(州、地)要及时将本地打击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行动期间的工作情况等报省水产局。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市(州、地)要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水产局渔政科汇总。
联系电话:0851-5289790,电子邮件地址:cflegz@163.com 。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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