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和复查换证提交材料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农质安函[2006]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无公害农产品环境与产品检测机构:

为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一体化推进和复查换证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认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一体化推进提交材料补充规定

(一)关于产地认定整体推进衔接规定

在开展了产地认定整体推进的地区按一体化推进试点要求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人在通过整体环评后,提交产品认证申报材料时,可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代替《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省级工作机构审查此类申报材料时,要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的初审意见栏中明确该产地已通过整体环评和在产地认定整体推进的范围。

(二)关于现场检查补充规定

为确保一体化推进工作中现场检查的有效性,在实施一体化推进试点的地区,各级工作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规范》进行现场检查,突出对申报产品生产过程记录的核查,并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总体评价栏中就生产过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说明。

二、关于复查换证提交材料补充规定

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效期期间,产品未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和不合格现象,经现场检查确认产品质量稳定,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控制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合格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申请者可不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为确保此项规定有效执行,各省工作机构依据此规定开展复查换证时,须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合格的《现场检查报告》,并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审查栏中说明。

在工作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审核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34。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