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07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农发[2007]2号

关于做好2007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局(中心),贵阳市蔬菜办,厅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以及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关于农资打假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全省2007年农资打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大力促进放心农资供应,积极营造农资产品诚信经营氛围,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促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农资市场上的农资产品质量合格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因假劣农资产品导致农业生产事故和农民投诉进一步减少,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守法诚信意识得到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

二、具体工作

(一)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农资市场日常监管机制,切实抓好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要下移,加大乡镇以及村农资经营网点(门店、摊点)的监管力度,确保做到“逢场必到,逢场必查,查必有果”,不留死角。推行农资市场分类监管办法,对农资批发市场、生产企业、规模销售企业要重点监管,严把源头关。要不断推进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县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逐一落实对本辖区所有农资生产企业、经营网点的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办法。要完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做到一个主体一个档案,记录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农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诚信生产经营或违法生产经营等内容。切实落实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台帐制度,做到有检查、有记录,记录完整,并不断充实、健全记录内容。

(二)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信息通道。今年要着力开展“一个电话,一批信息员,两个联络途径”建设,健全农资打假工作信息通道。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设立农资打假举报电话,并加大举报投诉电话的宣传力度。农资打假电话应在每个农资经营门市进行公示,并努力公示到各个村寨。

县级农业、畜牧部门应在每个乡(镇)、村聘请3-5名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乡村干部、基层农技干部为农资打假义务信息员,发动和依靠广大农民、基层干部来监督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由义务信息员定期和不定期的报告当地农资信息和情况。

县级农业、畜牧综合执法机构每名执法人员联系2-3个村了解农资质量情况,定期上门征求农民意见。充分发挥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优势,通过乡(镇)农技站、畜牧兽医站及时掌握和反映本地农资市场有关情况,了解和反映农民呼声和投诉。

(三)组织开展“清源行动”,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各市(州、地)、县(区、特区)的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展“清源行动”的组织单位,对农资生产企业、规模经营企业及批发市场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清源行动”分阶段进行,分别对杂交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复合肥料、农药及兽药、饲料、鱼药、蔬菜种子等进行整治。

在“清源行动”中,重点检查以下事项:生产的农资产品是否经过必须的农业行政许可,是否存在无许可证、套用许可及许可证过期等问题;对法律规定必须建立农资生产记录(档案)的,要检查档案是否规范、符合要求,是否有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资生产记录的行为;要检查生产原料、工艺、产品成品等,必要时进行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对农资经营主体的核审是:其经营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其经营农资产品的行政许可等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审定、扩大使用范围等行为;依法要求建立经营档案的,检查其是否建立档案及档案规范情况。对近年来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农资生产经营者,要重点监控。

省农业厅将重点检查农资规模较大的生产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主要批发市场等;各市(州、地)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对本辖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及批发市场的排查和整治。

(四)组织开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一是按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强化源头治理,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加大对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力度,严格控制禁限用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销售渠道。继续实施农药、肥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二是结合春耕和秋播农资产品购销两旺的时节,统一组织开展1~2次对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产品的市场监督抽查活动,为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农资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督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养殖小区和企业依法生产,合理使用农资产品。

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养殖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承诺书》制度,以承诺书形式指导农民正确、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防止因不当使用农业投入品导致农业生产事故。

六)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生产、经营禁用和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和其它违禁化学品等可能危及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予以打击。加大典型案件的曝光与宣传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七)积极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作用,引导农资企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规范。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把好原材料的进货关、生产工艺关、产品出厂检验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农资经营企业严格把好购进验收关,对每批农资产品都要审验有关证、号,查验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农资生产、批发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和经营的记录、台帐,并建立相关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各地可以选择本地一些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诚信守法的农资经营企业,鼓励其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实行统一品牌、统一配送、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在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探索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开展技物结合服务,积极向农民群众推荐新品种、新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选购放心农资产品,为农民提供农资产品、农业生产技术及农产品信息。要充分发挥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作用,带动和帮助农民购买放心农资。

各级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适用技术的宣传、培训、咨询活动,培育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引导其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产品。各地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放心农资经营单位”的评选活动,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

三、保障措施

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既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入新阶段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现实需要,也是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体现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把农资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资打假监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全面履行农资打假属地化管理职责,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具体责任人。对各地履行农资市场监管职责及农资打假工作开展情况,上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交叉评比和暗访检查的方法,检查各地履行职责情况;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应当予以通报,并要求限期改正。对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对农资产品屡出问题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农资打假和监管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多方配合,才能形成合力。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密切与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联系,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要进一步整合力量,加强沟通,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行业管理与专业检验机构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我省农业信息网作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公布农资有关信息。要加强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综合执法队伍要在第一时间掌握到有关农资信息以及专业部门的抽检检测情况。稳步推进相对集中农业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切实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切实加大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改善执法条件与手段。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巩固我省农业综合执法试点成果,为我省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组织、资金和人才保障。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农资打假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打假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采取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组织曝光一批典型假劣农资案件,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的局面。同时,也要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措施的好典型、好经验,大力营造有利于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舆论氛围。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