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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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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牧(药)发[2007]2号

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

为了做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在畜牧业生产统计、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7]17号文件和全国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培训班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是农业部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提高畜牧业生产宏观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请各市(州、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实到县,各有关县(市、区)具体落实到辖区内的规模养猪场,切实保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贵州省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方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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