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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兴华牌”鸡蛋等31项农产品“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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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贵阳市蔬菜办,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提高贵州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的产品评定,本着“自愿、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对申报“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的114个单位(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价,经研究决定,授予“兴华牌”鸡蛋等31项农产品“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贵州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名单附后)。

“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获得“贵州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和牌匾的指定产品。

获得“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对企业(产品)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和消费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产品质量抽查一年内两次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消费投诉和擅自扩大产品范围、转让产品标识、名称的,取消“贵州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和今后的参评资格。

附:“贵州省名牌农产品”单位(企业)名单。

贵州省农业厅

2007年11月9日

主题词:名牌 农产品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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