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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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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8〕11号)精神,为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强化养殖用药管理,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1、通过开展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整改和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提高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持证率,促进水产养殖规范化发展。

2、通过开展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执法检查,整改和查处违规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3、通过开展养殖过程兽药使用的执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使用禁用药物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厅统一部署,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我厅成立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熊文中副厅长任组长,省渔业局王冲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在省渔业局渔政科,渔政科杨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配合执法行动的开展。

  三、执法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范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原良种场和苗种场、网箱养殖基地及集约化水产养殖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他水产养殖企业和散户纳入检查范围。

2、检查重点:

(1)养殖证持证情况。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持有有效的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2)苗种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3)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情况。水产养殖用药是否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合物。重点是孔雀石绿、氯霉素、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等;养殖的水产品是否药物残留超标。

 (4)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水产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档案,包括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

(5)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四、进度安排

  3月底前,我厅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下发行动方案。

4月底前各市(州、地)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报省渔业局备案。

5月-10月,各市(州、地)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各地开展执法行动情况进行2次以上重点督查。

11月中旬前,各地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执法行动列入2008年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使专项执法行动的措施落实到位。要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建立以渔政机构为主,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渔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等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执法行动。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有效的开展执法行动。

  2、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水产养殖业相关案件。对无养殖证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无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苗种生产,或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贮存或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或其他化合物,水产养殖产品被检测出药残超标,以及未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的,要按照“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责令改正的,由执法检查单位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出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3、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地要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执法现场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养殖生产者宣讲养殖业生产的各项规定,让养殖生产者掌握持证生产、依法用药的规定和要求,提高守法意识,争取广大养殖从业人员对执法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运用媒体适时宣传执法行动的效果,对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报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4、加强对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各地要组织渔政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培训,以多种形式,学习水产养殖法律法规及相关必备的技术知识,使一线执法人员掌握养殖业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省渔业局也将有针对性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文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办案,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防止发生和激化矛盾。通过执法检查行动,不断总结加强水产养殖监管经验,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6、为做好执法情况的汇总统计,便于督查,执法行动期间,凡被检查的水产养殖单位或散户,均需由渔政执法人员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附表1),并经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备查。

  7、执法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对执法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2008年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附表2),将纸质和电子文件于10月30日前报省渔业局渔政科。

联 系 人:杨衡

联系电话:0851-5289790 ,5284467(传真)

电子信箱:cflegz@163.com

附件:1、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

2、2008年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3、责令改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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