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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经营台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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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工商局

关于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经营台帐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有关规定,确保农业投入品可追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农资商品经营台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资商品经营台帐。凡在贵州省境内经营种子、种苗、种畜禽、鱼苗鱼种、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膜、兽医器械、植保器械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单位、个人,均应当依法建立农资商品经营台帐。

二、规范农资商品经营台帐的格式和填写。为规范和方便农资经营者建立台帐,推行统一的农资商品经营台帐格式(见附件:贵州省农资商品经营台帐格式文本)。农资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文本自行制作台帐帐页;有条件的地方,农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统一制作印发。

从2008年5月1日起,所有农资经营者均应按规定格式建立经营台帐。建立经营台帐的方法和要求是,区分经营的农资商品不同品种,每一品种(应当为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农资商品)建立一份(页)经营台帐,对该品种农资商品的采购、销售情况依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填写。农资经营者应当将经营的所有农资商品纳入经营台帐,对实际发生的购销情况进行如实填写,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保证采购、销售与结(库)存数量吻合。农资商品经营台帐应当保存2年。

三、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购销票证是农资商品可追溯、可追责的主要依据,是农资商品经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资经营者采购农资商品时,应当向供应商索取发票等有效凭证,查验质量检验合格及有关行政许可证明;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凭证须准确记载销售的农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以及销售时间、对象,并加盖经营者印章。购货发票、销售凭证存根等须妥善保管。

四、做好农资商品经营台帐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农资商品经营台帐是农资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实现农资商品责任可追溯的基础,是反映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县级农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印发相关法律法规、印送经营台帐格式、组织专门培训等方式,让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建立农资经营台帐的法律规定和重要意义,指导他们建立经营台帐和规范填写经营台帐栏目,及妥善保管有关票据、凭证。

五、加强执法督查,确保农资商品经营档案制度的落实。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对2008年5月1日后仍未按规定建立或伪造农资商品经营台帐,以及不如实记录购销情况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

建立农资商品经营台帐、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制度是今年我省农资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联系。

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851—5288344

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联系电话:0851—5850052

附件:贵州省农资商品经营台帐格式文本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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