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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年05月13日 16:56  字体: 访问量:421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黔农计〔2008〕88号

省畜牧局、有关市(州、地)农业(畜牧)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8]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规范建设,切实发挥项目监管的保障作用,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做好2008年农业项目的稽查工作,现将2008年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包括:2006年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农村沼气、2007年生猪扩繁场、养殖场沼气工程五类项目(具体项目见附表1)。

二、检查依据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组织方式和要求

(一)全面自查。项目单位要进行全面自查,各项目单位要根据检查内容,于8月20日前将项目自查报告、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2)和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检查情况一览表(附表3)报我厅计划财务处。对不按时上报自查报告的建设单位将视情况通报批评。

(二)重点抽查。按照《通知》要求,农业部将在5月—10月组织部级检查,我厅也将在5—8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项目进行省级现场检查,各类项目抽查规模不少于30%(其中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抽查规模不少于项目县的10%),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抽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将及时上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司局。

请各项目单位在开展项目自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批复内容逐项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检查质量,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迎接农业部和我厅检查。项目检查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附件:1、贵州省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项目清单

2、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

3、农村户用沼气项目检查情况一览表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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