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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种子管理系统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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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县(市、区)种子管理站:

种子是农业的基础,种子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好务,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全省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广大职工的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民众服务形象进一步树立,种子生产、种子经营和种子使用的社会满意度逐年上升,同时根据6月13日召开的全省种子管理和行风整顿工作会议和6月30日省农业厅黄家培厅长在全省农业系统民主评议行风暨乡镇站述职述廉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执行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政府纠风办、贵州省农业厅、贵州省工商局共同签发的黔监呈[2008]26号文件,特对全省今后种子管理系统行为规范强调如下:

一、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种子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做到依法办事。

二、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转换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的理念。

三、对种子管理工作中几点要求:

1、培训费、备案登记费、试验费的收取。培训费的收取财政部已有明文规定,各地要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正确核算成本,并出具正式收据。未按规定办理的备案登记费一律不得收取,同时,不得强行向企业和种子经销商收取新品种试验费用。

2、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种子经营,如有参与的应自行退出。

3、种子协会为种子企业自发组织的行业协会,属企业自律性组织,各级种子管理站不得参与,更不能牵头成立种子协会,以协会名义收取各种费用。

4、各级种子管理站合法合规收取的费用,要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进行管理、核算和开支。

贵州省种子管理站

200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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