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办发[2009]9号
各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农业局、畜牧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农办经[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文件传达到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并积极配合当地财政、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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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