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通知
黔农产办〔2009〕3号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
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2009年度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按照“效益优先,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择优扶强,科学公正”的原则,优先支持符合《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确定的优势产业导向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生态畜牧业、茶叶、马铃薯、蔬菜、辣椒和精品果业等农产品加工企业;优先支持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重视基地建设,服务基地、农民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优先支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龙头企业和出口企业、已引进或在建的省(境)外企业;优先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完成季度报表较好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符合《贵阳至广州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沿线优势产业发展规划》涉及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
二、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类别
(一)补助对象
1、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2、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导向,带动力明显的已引进或在建的参与我省产业化经营的省(境)外优强企业。
2007年度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中,黄牌警告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资金申报范畴。
(二)补助类别
1、贷款利息补助。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在购置机器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建设仓储设施所发生的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支持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按《协议》规定贴息。
2、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对龙头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实施补助。
3、原料基地建设补助。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原料基地,且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定的原料基地;出口原料基地;龙头企业参与“三百工程”的帮扶基地。主要用于基地购买生物农药、肥料等生产性投入,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技术。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持龙头企业购买农残(兽药残留)检测仪,严格实施优势特色农产品原料的产地检出和工厂检入。
4、市场建设补助(只针对市场型重点龙头企业),包括:市场设施和市场管理系统建设等。
5、市场开拓补助。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的市场宣传推介、渠道建设等。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在中央及省级媒体宣传推介企业产品及贵州优势特色农产品(以电视广告为主,含大型平面广告、公交车车身广告、省会城市路灯灯箱广告以及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广告)。
另外,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还将支持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广州、深圳、贵阳等重点市场建设贵州优势特色农产品宣传展示及体验推介中心。支持市(州、地)农业局或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举办、承办、联办省级以上的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推介招商洽谈会或组团参加全国性及重点市场的省(区)举办的经贸活动。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另行安排。
三、资金申报条件和额度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资金,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采取省级财政、地县财政和申请单位自筹等多个方面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每个申请单位同类资金只能申请1项。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超过50万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能超过40万元;已引进或在建的省(境)外参与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强企业不能超过20万元。
1、贷款利息补助。申报企业在
2、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补助。申报企业具有自主研发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强,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设备和研发手段先进,主导产品在同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或有出口创汇能力。最高申报限额为30万元。
3、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申请企业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且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定的原料基地。企业对建设基地的积极性高、基础好,服务基地和农民的能力强。最高申报限额为40万元。
4、市场开拓补助。申报企业产品属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在省外或省内市场份额大,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开发潜力大。最高申报限额为20万元。
5、市场建设补助。申报企业(市场型龙头企业)市场交易量较大,市场设施和市场管理系统较完善,对农户带动较大。最高申报限额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由各市(州、地)产业办组织有关企业申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填报《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经市(州、地)产业办填写审核意见后,由市(州、地)产业办统一上报省产业办。申报原料基地建设补助的需附企业与县、乡人民政府、技术依托单位协议(自有基地的有关占地协议、项目规划等),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的农户清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家庭人口、种植面积、养殖数量、主要品种等,应经所在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署证明),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还需附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议,原料基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定(认证)证书(复印件)。申报贷款利息补助的,需提交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由银行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交银行出具的贷款利息证明原件,需说明申报此笔贴息的贷款时间、金额、应付利息和已付利息。申报市场开拓补助的,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宣传推介业务承接单位的业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广告宣传的广告照片(电视广告剪辑碟片),并附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凭证(需加盖申报企业的财务公章);申报新产品研制、高新技术开发和设备引进补助的,需提交有关科技立项、引进技术和购买设备的相关证明,以及产品或技术的市场前景分析;引进企业需附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引进证明。
五、其它要求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或项目的同一实施地点、环节,不得与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出现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安排的将作收回资金处理。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各市(州、地)产业办对企业提出的资金补助申请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将申报材料及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于2009年10月15日前统一正式行文报送我办,逾期不再受理。
联 系 人:杨启林 邱 杏
联系电话:0851- 52808985280558 5280734(传真)
邮 箱:gzscyh@sina.com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
附件:
1、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有关指标说明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