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政 厅

文件

贵 州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黔财农[2009]277

关于下达200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农业局:

经研究,现将2009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是引导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适用技术和市场营销以及有关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或参加产品推介活动,以及黔农发〔20091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贴息等。

二、获得补助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省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获得支持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91220日前报县(市、市辖区、特区)农业局批准,并认真实施,发挥好补助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各县(市、市辖区、特区)农业局将批准的实施方案统一报市(州、地)农业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共计400万元,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一次性下达,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市(州、地)、县(市、市辖区、特区)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农业局。农业局根据批准后的实施方案和《2009年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表》(见附件),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足额拨付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各地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对补助资金设立专帐和明细帐,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省、市(州、地)、县(市、市辖区、特区)农业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并于201061日前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结果报县(市、市辖区、特区)农业局。各市(州、地)农业局于201071日前统一将本地区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结果汇总报省农委。

联系人:雷基智

联系电话:0851-5280898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附件:2009年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专项资金 通知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

抄发: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局,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450

12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