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和《关于扶持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黔农发[2001]464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或已获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发挥好中介组织和专家的评估作用,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机制。认定和监测工作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要达到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经营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批发市场类企业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做到“五不”(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费、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5%;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在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9、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是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地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如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也可以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一是在省内同行业中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可以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二是主营产品在省内同行业中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对进口产品替代能力强。三是从事特色产业,使用的生产原料在省内具有较强区域优势,主营产品有较大市场份额,并且带动面较大。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主要条件方面填报基本情况及相关内容。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及县以上农经站提供调查核实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或索取申报报告,填写完备后申请审核。
2、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征求同级联席会议成员的意见。按规定将审查通过的企业,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推荐(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聘请专家名单,组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各市(州、地)推荐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评选,对现有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专家组根据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评分,并将评分结果和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
2、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专家组审查意见,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认定。
3、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认定后,发文公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黔党发[2002]17号)文件和《关于扶持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黔农发[2001]464号)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接受运行监测。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要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三条 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价,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办法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的年份,应将经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审查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包括: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县及县以上农业局农经站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调查核实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时间是,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后的第三个年份。
2、专家评价。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3、监测情况报告。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得分情况,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整理专家组意见后,行文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审议。
4、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收回证书,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须按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将企业运行情况按季度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所在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申报过程和材料如有舞弊行为、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将提请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予以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市(地、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