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0-2011年度马铃薯专项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黔农发[2010]233号)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省农科院,20010-2011年度马铃薯专项项目实施单位,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承担单位:
为保障2010-2011年度马铃薯专项项目和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马铃薯生产的快速健康发展,克服种薯产业链的瓶颈制约,为原原种、原种、良种及商品薯生产各环节有效衔接提供支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6号)精神和《贵州省省级马铃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56号)规定,现就加强马铃薯专项项目监督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马铃薯项目实施,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省及相关市(州、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总体任务是: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项目目标的要求,监督、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任务,确保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任务在本年度内全部完成。同时通过原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并利用 2009年国家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生产的原种,配合2010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一、二级良种生产目标任务,健全完善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体系,促进马铃薯产业的快速有效发展。具体任务:
(一)督促原原种生产单位建立完善原原种生产、贮藏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要达到100%;制定补贴范围内的原原种销售的最高限价。原则上,同一品种的销售价格要比今年本省其他单位、企业的最高价格降低0.19元/粒左右(其余0.01元/粒左右主要用于质量检测、技术培训。如原原种生产单位(企业)所在市(州、地)、县(市)财政另有补贴资金的,原原种的销售价格还应在其补贴额度的基础上再降低。此价格以支持向2010年国家马铃薯原种生产试点项目县供种的原种生产单位,并监督签署销售合同,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本年度销售合同兑现率要达到85%以上;指导原原种生产企业(单位)与原种生产企业(单位)及2010年国家原种补贴试点项目县的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质检单位等加强联系和合作,完善产业链,壮大种薯产业,最大限度满足生产发展对脱毒种薯的需求。
(二)督促早熟商品薯项目承担单位,充分利用国家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及省本级马铃薯专项项目所生产的优良种薯,完成早熟商品薯基地生产任务,充分发挥马铃薯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全面推行商品薯订单收购。
(三)督促原种生产单位、马铃薯专业合作社保质保量完成马铃薯原种储藏库和马铃薯产地批发市场建设。
(四)抓好马铃薯脱毒种薯质量监督检查及马铃薯晚疫病预警与控制技术研究示范工作。
(五)督促贵州省2010年国家原种补贴试点项目县合理使用项目管理费。
二、落实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以下几方面切实做好工作:
(一) 加强督促检查
根据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目标任务,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分阶段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各阶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全面完成。省及相关市(州、地)、县(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项目检查组,分别在项目准备期、项目实施中期开展检查,并及时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准备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领导小组、实施小组是否成立,生产基地的规划落实,宣传发动,协调订单签定,购进及发放种薯的情况;原原种生产项目在该阶段需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确定2010年上半年已生产品种数量、下半年原原种生产品种数量的安排,原种单位签定购种合同情况;马铃薯原种储藏库和马铃薯产地批发市场基地建设项目需检查项目领导小组、实施小组是否成立,建设用地的落实情况,规划设计及开工建设有关手续的落实及招投标执行情况,施工队伍及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符合项目整体计划安排,实施规模是否达到任务要求,农户及田间生产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是否有生产和有关试验各环节的详细记录;是否开展技术培训;是否指导农户进行田间管理、采收,订单收购种薯情况等。
项目总体验收,一是项目建设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检查项目实施的相关依据和项目总结,判断是否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指标。二是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文件、图片等相关痕迹依据和项目总结,判断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力。三是技术措施到位情况。检查方案、图片、名册等相关痕迹依据和培训、试验、技术等总结材料,判断技术措施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到位、是否有创新性。四是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检查原始凭证、账册等相关痕迹依据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必须提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判断资金是否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管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五是效益情况。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作出科学合理评价。
(二) 强化脱毒种薯的质量监管
监督指导获得补贴的原原种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原原种生产、贮藏、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完善病毒检测室,规范开展自检工作,要求委托省内或邻近省(区、市)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或农业部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张家口、哈尔滨)开展质量抽检,要求每个季节生产的原原种每个品种各抽检1批次并出具检测报告;组织专家对企业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自检能力,生产、贮藏和检测记录)、种苗和原原种质量、生产规模、设施和贮藏条件进行现场检查1-2次,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归档。质量检测所需经费从补贴资金中支出。
监督指导2010年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县、2010-2011年马铃薯专项项目早熟商品薯基地建设单位购买合格种薯。
(三)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为充分发挥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对马铃薯生产的支持作用,各项目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切实有效的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补贴范围内生产的原原种销售最高限价要在销售合同(见附件)和发票(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中体现;对于利用最高限价优惠购买原原种生产原种的企业(单位),其原种的销售价要比当年同期相应降低0.40元/公斤左右。同时,原原种、原种生产单位要登记生产、销售记录,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专人核查原原种的生产及销售数量,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原原种、原种生产、销售数量、实施限价销售政策的真实性。马铃薯原原种补贴资金下拨到原原种生产单位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其确认的企业(单位)按最高限价所销售的原原种数量,确定拨付到项目单位的补贴资金。
马铃薯原种储藏库和马铃薯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单位严格实行报账制、招投标制、合同制、法人负责制等相关制度。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所属辖区财政、农业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四) 加强各级马铃薯脱毒种薯供销的有效衔接
马铃薯种薯生产周期和产业链较长,技术要求较高,风险较大。为保证马铃薯生产中各级种薯供应的有效链接,2010-2011年度马铃薯原原种项目实施单位、2009、2010年度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单位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以确保2010年国家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县一、二级良种的用种需要。2010年国家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县一、二级良种优先选用2009年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单位扩繁的原种,不能从外省调用种薯。凡给2010年国家原种生产补贴项目县提供原种的原种生产单位,如要进行2011年原种扩繁,可凭销售合同与发票,从2010-2011年度马铃薯原原种项目实施单位以最高限价优惠订购原原种。
各原种生产试点项目县农业部门,要监督指导获得补贴的单位(企业)开展对下游单位(企业)和农民的生产技术培训,所需费用从原种生产试点项目管理经费中开支;各早熟商品薯生产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要指导生产农户的生产技术培训,所需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同时,要加强指导,推动种薯产业链各单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建立稳固的产销合作关系,加大对种薯产业各环节的支持,促进种薯产业做大做强。
三、建立监督管理的激励机制
实行奖惩措施,建立诚信、务实、高效的运作机制是贯彻落实马铃薯专项项目的必要条件。
2010-2011年度项目,检查验收实行记分制。项目准备期检查分值占总分值的10%,项目中期检查分值占总分值的20%,项目总体验收分值占总分值的70%。
项目检查验收后,对于在年内资金支持范围的生产、建设任务全面完成、质量完全达标、销售合同、优惠价格全部兑现的企业(单位),将在2011年度优先安排国家相关项目和补贴;对于发生年内未完成资金支持范围内的生产任务、质量抽检不达标或实施销售限价政策的销售合同兑现率未达标等三种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2011年不再安排国家相关项目和补贴;对于2次以上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严重不合格和在生产数量、销售价格及销售合同兑现等方面严重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从2011年度起三年内不再安排国家相关项目和补贴。同时,项目实行末位淘汰制,年度总分倒数第一的单位,2011年也不再考虑安排国家相关项目和补贴。
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指导与服务,有效防止不良现象发生,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预期效果,为今后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创造良好外部条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