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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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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财农﹝2011﹞153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农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农业、农林、农村)局:

现将《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新农村建设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

校对:张彤 共印210份

附件:


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财政、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规范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会同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审定立项、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审定立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参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扶持公益性建设,突出产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支持重点、环节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重点扶持有产业发展基础、有村庄整治规划、整合资金力度大、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乡镇,兼顾扶持新农村建设愿望迫切、有特殊困难的重点村寨。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村寨环境整治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环节:农村特色产业发展补助,农村水、电、路、文体活动场所、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补助,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补助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产业发展按项目进行管理和实施,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有关规定和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的省级财政预算、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发展规划,制定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农业、财政部门。各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县级农业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村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及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贵州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后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省农业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目标任务、经济技术指标、实施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环节及额度等相关内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市(州、地)或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在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场所对项目投资、群众投劳、项目竣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转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严禁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新农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要委托县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施工,对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和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项目档案,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总结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体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并将总结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省对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排项目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