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决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决定的通知
黔农发[2011]230号
各市(州、地)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毕节地区农机局,委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
近期,省人民政府分别颁布第126号、第128号、第129号令和印发黔府办发[2011]88号文件,公布了对省直有关部门、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决定。对省农业委员会实施的69项(合并后)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27项、取消2项,由省农业委员会保留继续实施33项、转变管理方式(转变为行政服务事项)7项;实施保留省农业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3项,转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项(具体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系统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涉农专业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农业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照省政府决定,认真做好行政审批职权的衔接、梳理与落实工作
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自省政府决定公布之日起即下放到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委员会政务中心、委机关相关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不再受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向地方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坚决取消,决不允许以核准、备案、行文同意等方式变相审批。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律授权机构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6、129号令,从政府令公布之日起,分别依法履行省政府令决定下放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职权。其中,省政府令决定委托下放的4项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省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决定委托的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由被委托单位以其名义实施委托事务,被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委托单位和省农业委员会共同承担。各被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管理职权,省农业委员会将依法对委托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二、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编制和公示工作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梳理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6、129号令决定下放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将省级下放的许可事项纳入本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职权范围,防止工作脱节和履行职责不到位,并重新编制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要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细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发〔2011〕10号)的要求,对每一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进行细化,编制出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包括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法定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数量,是否年检等)。确定的行政审批办理程序,应当联系紧密、环环相扣,确保工作高效运转。办结时限,要认真兑现我委
经审查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审批事项申请的格式文书、示范文本应在政务窗口、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办公场所,以及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切实加强政务窗口建设,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农业部门应当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首问责任”窗口和“服务接待”窗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50号)要求,将“首问责任”与行政许可审批设立在一个窗口,将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一个窗口办理,切实做到行政审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即时办理。地方政府设立了政务中心的,应当在政府政务中心设立窗口;未设立政务中心的,要落实好办公场所、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和值班人员,设立本部门政务窗口,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
行政审批窗口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窗口服务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切实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的规范,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时效,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农业系统行政审批行为
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一要建立责任制度。要明确政务窗口与具体承办审批事务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窗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审批事务单位的经办人员、负责人,以及作出审批决定的负责人,要明确岗位责任。要通过明晰的职责分工,以及严格的问责制度,保证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保持警觉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二要坚持职权法定。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农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在职权内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审查许可申请,禁止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法增加相对人的义务。三要健全并落实工作制度。要按照《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等六项制度和《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见附件4),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健全制度,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通过地方政府政务中心统一办理的,应当遵守地方政府政务中心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业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工作。各地农业行政审批受理和决定情况,要及时在政务窗口和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地方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接受上级监督。
农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职责,健全内部监督。采取行政审批计算机联网、定期检查行政审批档案、受理审批申请集中时期协助工作等方式,形成稳定的监督工作机制。要对行政审批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进行审查,重点检查政务窗口、行政审批承办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是否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等,杜绝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拖延不办、不及时送达审批决定等现象。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发现的错误要及时纠正,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及时进行警示、谈话;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农业行政审批公平、公正、公开和及时。
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省农委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口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不允许出现“撒手不管”的现象。要督促地方农业部门切实履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违法增加申请相对人法定义务等乱作为,还要防止事后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出现。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基层相关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行政审批的意义、法定条件,提高基层农业部门的服务水平。
农业行政审批是调整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法律工具,是维护好包括广大农民在内人民群众利益的有力手段;依法规范农业行政审批行为,扎实做好农业行政审批工作,是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农业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方面。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努力树立农业部门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良好形象。
联系人:袁江
联系电话:0851-5288344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农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省人民政府决定省农委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