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

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关于“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保障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努力解决好假冒和禁用农药、兽药坑农害农问题,积极构建农业投入品市场诚信、守法经营秩序,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当前重点推进农药、兽药的经营备案。

第二,重点备案人为县(市、区、特区)境内农药、兽药批发单位,规模经营单位。

第三,备案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备案产品标签或包装物(含样品),有关行政许可、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的复印件。

第四,备案程序:备案人拟购进或者已经购进农药、兽药后,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到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人材料和产品的形式审核,作出备案意见。

第五,明确形式不合法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对形式不合法的农业投入品,农业部门应立即登记在册和电话通知备案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备案人,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依法处理。

第六,对要求备案而未备案的经营户,以及要求备案而未经过备案的农药、兽药,应当采取教育、说服的方法,引导经营户备案,不得采取责令停止经营(下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做好宣传、培训、说服、摸底和指导帮扶工作。

第八,要强化问责力度,规范备案工作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发送电子邮件:sd58sd@sina.cn

  2. 传真:0851-5285859

  3. 通信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6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邮政编码:550001

  请于201112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紧紧围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我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关于“农业投入品经营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部分地方创新工作机制、方法,创造性开展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取得了农资经营者乐意、农民群众满意、农业生产安全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为目的,紧紧围绕促进农业特别是特色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工作。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机制,通过备案手段严把农业投入品市场源头关口,进一步规范、引导农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优质合格农业投入品市场占有率,积极构建农资诚信守法经营氛围。与此同时,通过这一手段提高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水平和效能,切实实现农资质量可追溯管理,有力防止假冒伪劣和禁用农业投入品流入农业生产,严厉打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当前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的重点品种、对象

经营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农业生产资料,都应当按照《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备案,适用《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当前重点推进农药、兽药两类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备案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开展其它种类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备案工作。

重点备案人为县(市、区、特区)境内农药、兽药批发单位(企业或个体户),规模经营单位(企业或个体户)。直接从生产厂家、通过互联网、以及经销商送货上门方式采购的经营户,无论规模大小,或要求其经营备案,或重点加以监督管理。对其他农药、兽药经营者,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开展备案工作。要通过适当范围的经营备案和加强监管,切实筑牢防范假冒和禁用农药、兽药的防线。

三、规范开展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

备案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备案产品标签或包装物(含样品),备案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农药产品应提供备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兽药产品应提供备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备案办理程序。备案人拟购进或者已经购进农药、兽药后,应及时将备案材料报送到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农业部门内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公示、质量通报等信息,在3个工作日内(初次备案时,因品种较多,可延长至7日),完成对备案人材料和产品的形式审核,进行合法性查验,并作出备案意见。形式合法的,应进行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并告知相对人;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农业部门、备案人各执一份。购进的农业投入品包装、标签发生变化,或生产企业发生变化,应当重新报备案。经营备案是形式审查,不审查备案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对部分农业投入品,可以进行质量抽检。

经审核,备案材料或产品标签存在伪造国家公文、假冒或套用行政审批编号、假冒厂名厂址、标注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或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等情形,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属形式不合法的农业投入品。对形式不合法的农业投入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登记在册和电话通知备案人,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备案人,对农业投入品进行依法处理。

经营备案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农业投入品经营的前置条件。对要求备案而未备案的经营户,以及要求备案而未经过备案的农药、兽药,应当采取教育、说服的方法,引导经营户备案,不得采取责令停止经营(下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

四、做好农业投入品备案的宣传动员工作

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制度,是《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明确规定。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是农业投入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构建农资诚信守法经营氛围、维护广大合法农资经营者利益的有效途径,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客观需要。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农业投入品备案的规定家喻户晓,尤其是要做好重点备案人的宣传、培训和说服工作,推动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做好摸底和指导帮扶工作。要通过调研、座谈、访谈等形式,研究和确定重点备案人。要指导和帮助辖区内备案人认真盘点所经营的农资产品,对农药、兽药产品等进行分类核查登记。要加强培训、指导工作,帮助备案人增强审查、辨别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能力,健全农业投入品入出库制度,健全充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积极推行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记录和备案申报电子化,在落实经营备案工作中帮助备案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充分发挥备案信息作用

对备案查验不合格的农业投入品,负责备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追溯源头工作。源头在本行政区域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源头在外地的,应当向源头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涉及严重假劣、数量较大、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等重要情况的,还应立即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要尽快实现网上备案录入或纳入相关农资监管电子信息系统,提高备案工作效能,努力实现备案人与农业部门之间信息互动。搞好备案产品档案管理,适时进行生产厂家、经营单位信用评级。各地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或日常监管中,要充分利用农业投入品备案登记工作信息,对应当备案而未经营备案经营的农业投入品,要重点检查。

有条件的地方,应努力在市(州、地)行政区域内实现农业投入品备案信息互通,以进一步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省农委将积极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信息全省互通工作。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进一步推进农业投入品备案,是健全我省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创新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和研究推进这一工作的方式方法,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原则上由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机构负责,也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形式不合法的农业投入品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农业投入品备案协调、协助等配合工作。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窗口,推动备案受理、审查、告知一站式服务。要落实窗口办公场所,配备可上网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并为备案人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备案管理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为备案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

要强化问责力度,对农业投入品备案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遵守工作时限等规定,以及对备案人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备案人、收受备案人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严肃查处。市、州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明确专人接受经营者投诉,并指导和协调处理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中的有关问题。

2012年起,各市(州、地)要把各地落实农业投入品备案制度情况,作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委2012年将适时组织督查活动,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推进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农业投入品经营备案投诉电话:

种植业综合处(农药)0851——5284774

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农药)0851——5286297

兽医药政处(兽药) 0851——5286055

法规处(法制监督)0851——5285859

2011122日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