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饲料法规规章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积极推进《条例》及配套法规宣贯工作,通过培训使全省各级饲料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了解《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掌握饲料行业管理新规定、新变化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饲料管理人员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帮助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牢固树立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我省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培训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新修订的《条例》是针对我国饲料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而颁布的,对确保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饲料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饲料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将学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重要工作议程。

2、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切实落实培训方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对辖区内饲料经营单位全覆盖培训,对养殖者以规模化养殖场、自配料养殖场和合作社为主进行培训,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条例》及配套法规深入人心。

3、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县饲料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搞好学习贯彻培训工作,要讲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培训内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6、《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号公告)

7、《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8、《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草案)

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草案)

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草案)

1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草案)

、培训方法

1、省农委将举办两期培训班,由省饲料工业协会承办,第一期培训全省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人员和部分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饲料行政管理人员,第二期培训全省所有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

2、各州负责辖区内县级饲料管理及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3、各市、区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培训。

4、各市州和县市、区培训于11月前完成。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州为单位总结辖区内培训工作,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委草业饲料处。

五、省级培训班具体安排

1、培训地点

贵州青少年活动中心(贵阳市花溪区围寨迎宾路)

2、培训安排

第一期:2012年9月6日报到,9月7-8日培训

参培人员:各市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饲料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各1名。

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分管领导及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各1名。

第二期:2012年9月8日报到,9月9-10日培训

参培人员:全省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1名

、有关说明

1、请各市州通知辖区内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和饲料生产企业,并以州为单位统一报送参培人员名单,820日前将参回执(见附件)盖章后传真至省饲料工业协会(同时报电子文档)。

2、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因培训条件的限,请勿超员。

3、要求相关参培人员务必准时参会。

联系人及电话: 

省饲料工业协会:赵江红

0851-5664060、5967420E-mail:gzslxh@163.com

贵州青少年活动中心:0851-3631574

附件:全省饲料法规宣贯培训班参培回执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