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法规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局兽医(水产):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章,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饲料法规规章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积极推进《条例》及配套法规宣贯工作,通过培训使全省各级饲料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了解《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掌握饲料行业管理新规定、新变化和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饲料管理人员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帮助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牢固树立饲料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我省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二、培训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新修订的《条例》是针对我国饲料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而颁布的,对确保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饲料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饲料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将学习贯彻《条例》列入当前重要工作议程。
2、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切实落实培训方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对辖区内饲料经营单位全覆盖培训,对养殖者以规模化养殖场、自配料养殖场和合作社为主进行培训,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条例》及配套法规深入人心。
3、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县饲料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搞好学习贯彻培训工作,要讲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三、培训内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3、《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草案)
6、《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1773号公告)
7、《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8、《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草案)
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草案)
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草案)
1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草案)
四、培训方法
1、省农委将举办两期培训班,由省饲料工业协会承办,第一期培训全省各市、州饲料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人员和部分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饲料行政管理人员,第二期培训全省所有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
2、各市、州负责辖区内县级饲料管理及执法部门人员的培训。
3、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饲料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的培训。
4、各市、州和县、市、区培训于11月前完成。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以市、州为单位总结辖区内培训工作,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委草业饲料处。
五、省级培训班具体安排
1、培训地点
贵州青少年活动中心(贵阳市花溪区围寨迎宾路)
2、培训安排
第一期:2012年9月6日报到,9月7-8日培训
参培人员: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局兽医(水产)局分管领导、饲料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各1名。
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分管领导及饲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各1名。
第二期:2012年9月8日报到,9月9-10日培训
参培人员:全省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1名
六、有关说明
1、请各市、州通知辖区内有饲料生产企业的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和饲料生产企业,并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报送参培人员名单,于8月20日前将参培回执(见附件)盖章后传真至省饲料工业协会(同时报电子文档)。
2、培训班统一安排食宿,因培训条件的限,请勿超员。
3、要求相关参培人员务必准时参会。
联系人及电话:
省饲料工业协会:赵江红
0851-5664060、5967420E-mail:gzslxh@163.com
贵州青少年活动中心:0851-3631574
附件:全省饲料法规宣贯培训班参培回执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