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交叉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水平,按照《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工作方案》(黔农发〔2012〕160号,以下简称《考评方案》)安排,我委决定于9月23—29日组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交叉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按照《考评方案》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细则》)要求,重点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职责落实、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能力、2012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等方面内容。
二、检查范围
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每个市(州)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定点屠宰场和1个产地检疫申报点。被抽查县(市、区)在检查组出发前抽签决定。
三、检查督促内容
(一)市(州)级
1、听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2、交叉检查组根据市(州)级提供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情况表》和《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自查情况汇总表》,对照《细则》第一部分进行评分;
3、2012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二)县(市、区)级
1、听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2、交叉检查组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照《细则》第二部分进行评分;
3、2012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
四、组织形式
检查工作由省农委统一领导,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地区之间交叉检查形式。每个市(州)抽调3人并明确组长,其中兽医行政主管科室负责人1名,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或副所长1名,业务骨干1名,组成9个检查组。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组检查1个市(州)。省农委为每个检查组安排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工作。
五、检查时间
2012年9月23—29日,具体安排如下:
9月23日,检查组成员到金龙酒店报到;
9月24日上午,召开检查工作会议,布置检查工作;
9月24-28日,各检查组赴各地检查;
9月28日下午,检查组返回金龙酒店报到;
9月29日上午,召开检查总结会议,各交叉检查组汇报检查情况。
六、结果应用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州)级自查结果评价占50分,县级考核评价占50分(取交叉检查县的平均分)。另设加分项10分。我委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进行分级并通报,对考评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考核评价结果还将作为2012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参考内容和依据。
七、相关要求
(一)各交叉检查组要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开展检查工作,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二)被检查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检查要求,提前准备好检查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车辆由各市(州)检查组提供,并做好车辆安全检查。
(四)各交叉检查组返回贵阳报到时,将全部检查表格、承诺书和检查总结(内容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式二份提交省农委防检处和省动监所。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与市(州)级兽医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六)请各地接通知后,将参加交叉检查人员名单(附件2)于9月13日前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李建忠杨扬
电话:0851—4843997
传真:0851—4843771
电子信箱:gzdwwsjd@163.com
附件1、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考核评价细则
2、检查人员回执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