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4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我省不发生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部、省出台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兽医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全力抓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
二、切实落实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实验室设立单位是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要督促兽医实验室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要及时整改。
三、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使用等活动监管。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医实验室的监管,要求实验室对菌(毒)种实行专人负责,明确领取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防止被盗被抢或丢失泄漏。
四、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和值守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全面落实“两节”期间和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各地要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活动、动物病料管理、菌(毒)种保藏管理等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