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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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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办发201465

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

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3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扎实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工作,省农委决定开展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就示范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的确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要求,今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要求全部整合用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行动计划之小康寨行动计划中。因此今年的项目以创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形式实施,分提高型示范点和普及型示范点两种类型。

二、示范点选择

示范点以自然村寨为单元进行创建。普及型示范点主要选择40户以上的自然条件较好,山清水秀,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有产业基础,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自然村寨。提高型示范点是在普及型示范点的基础上,选择60户左右的自然村寨,进一步丰富富、学、乐、美内涵,重点突出乡村特点、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建设山水田园村寨和民族特色村寨,力争成为精品样板点。各示范点的选择应避免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小康寨示范点重复。

三、示范点名额分配及要求

全省计划创建提高型示范点10个,普及型示范点50个。提高型示范点由省农委与市(州)、县共同创建,各市(州)、县要大力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用于示范点建设,县级财政也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示范点的创建,并安排不低于所申请项目资金的3%作为示范点建设的专项工作经费;普及型示范点主要以各市(州)、县为主进行创建。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提高型示范点每个市(州)申报2个备选,普及型示范点每个市(州)申报8个备选。

四、项目建设内容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补助示范点建设以下建设内容:1三改(改厕、改圈、改灶)工程2、垃圾收集、搬运、处理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4、污水处理5、公共厕所6照明设施7、庭院硬化8、文体活动场所等。原则上提高型示范点申报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内,普通型示范点在30万元左右。

示范点一年建成,项目建设期限由下达资金之日起至20141231日止。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进行资金概算,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示范点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

五、申报程序

在征求各示范点群众和所在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向市(州)农委提出申请,市(州)农委同意后统一报送省农委。省农委将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等形式进行审查,最后确定示范点名单,并报省小康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也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六、申报材料要求

提高型示范点上报材料:1、示范点创建规划;2、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3、计划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的情况;4、县级政府的承诺文件(整合资金、配套工作经费和共同创建等工作方面的承诺)。

普及型示范点上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实施方案。

七、时间要求

315日前报送提高型和普及型示范点备选名单;320日前报送提高型示范点申报材料;331日前上报普及型示范点申报材料。

联系人:杨润秋0851—5283026

电子信箱:xnc3477@163.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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