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65号)
黔农办发〔2014〕65号
关于申报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
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3〕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扎实推进“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工作,省农委决定开展2014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活动。现就示范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的确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黔府发〔2013〕26号)要求,今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要求全部整合用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之小康寨行动计划中。因此今年的项目以创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的形式实施,分提高型示范点和普及型示范点两种类型。
二、示范点选择
示范点以自然村寨为单元进行创建。普及型示范点主要选择40户以上的自然条件较好,山清水秀,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有产业基础,具有一定示范带动作用的自然村寨。提高型示范点是在普及型示范点的基础上,选择60户左右的自然村寨,进一步丰富“富、学、乐、美”内涵,重点突出乡村特点、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文化内涵,建设山水田园村寨和民族特色村寨,力争成为精品样板点。各示范点的选择应避免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小康寨示范点重复。
三、示范点名额分配及要求
全省计划创建提高型示范点10个,普及型示范点50个。提高型示范点由省农委与市(州)、县共同创建,各市(州)、县要大力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用于示范点建设,县级财政也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示范点的创建,并安排不低于所申请项目资金的3%作为示范点建设的专项工作经费;普及型示范点主要以各市(州)、县为主进行创建。
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提高型示范点每个市(州)申报2个备选,普及型示范点每个市(州)申报8个备选。
四、项目建设内容
省级专项资金主要补助示范点建设以下建设内容:1、“三改”(改厕、改圈、改灶)工程;2、垃圾收集、搬运、处理;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4、污水处理;5、公共厕所;6、照明设施;7、庭院硬化;8、文体活动场所等。原则上提高型示范点申报项目资金在200万元以内,普通型示范点在30万元左右。
示范点一年建成,项目建设期限由下达资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地要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进行资金概算,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示范点参与项目评审的资格。
五、申报程序
在征求各示范点群众和所在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向市(州)农委提出申请,市(州)农委同意后统一报送省农委。省农委将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等形式进行审查,最后确定示范点名单,并报省小康寨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项目原则上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也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六、申报材料要求
提高型示范点上报材料:1、示范点创建规划;2、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3、计划整合其他项目资金的情况;4、县级政府的承诺文件(整合资金、配套工作经费和共同创建等工作方面的承诺)。
普及型示范点上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2、项目实施方案。
七、时间要求
3月15日前报送提高型和普及型示范点备选名单;3月20日前报送提高型示范点申报材料;3月31日前上报普及型示范点申报材料。
联系人:杨润秋0851—5283026
电子信箱:xnc3477@163.com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3月3日印
共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