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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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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4年工作部署,经研究省农委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创建。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单位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当地党委政府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纳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二)经济基础好。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积累,年集体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接近100万元,农民年人均收入1万元以上。

(三)基本完成“三资”清理。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有关要求,基本完成农村“三资”清理工作。

(四)基层积极性高。村(社区)“两委”班子特别是主要班子成员重视集体经济发展,对盘活集体资产、开展集体经营有较好的思路和办法,同时农民群众对管好用活集体资产愿望迫切。

二、申报主体及程序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实行小村并大村但集体资产仍为原小村所有并管理经营的村民组,或已实行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经营的乡镇、办事处,也可申报。

(二)申报程序。在县级农业部门或乡镇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申报主体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申报表》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县级农业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农业部门初审。各市(州)于2014年4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方式报省农委农。

申报主体属贵安新区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签署意见、贵安新区农水局初审后,报省农委;属仁怀市、威宁县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签署意见、县级农业部门初审后,报省农委。

三、认定与创建

省农委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评审后,将以正式文件予以认定。各地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效应。

联系人:安亚飞联系电话:0851-5280734

电子邮箱:gzscyh@sina.com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申报名额分配表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创建方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省级示范申报表

2014年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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