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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饲料、兽药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黔农办发〔2014〕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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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为加大饲料、兽药行业监管力度,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农业部第2071公告和《贵州省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方案》的要求,省农委决定在全省开展饲料、兽药行业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饲料方面

1、清查取缔辖区内未换证生产企业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饲料企业生产许可,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同时作废,未经审核合格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添加剂、预混料企业可延迟到原农业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必须停止生产。我省原有饲料生产企业100多家,现有46家企业经审查合格,发放了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各地要清查取缔辖区内未换证企业,收回以前发放的证件,正在整改准备换证的企业,在获《饲料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饲料产品。

2、已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设立条件组织生产,并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成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体系。同时,严格按时限要求上报饲料生产信息报表。

3、新修订的《标签标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有几个重大变更,各地重点检查以下标签更改情况:一是“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二是“在标明通用名称的同时,可标明商品名称,但应放在通用名称之后,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三是“合同定制饲料制作和附具标签”情况。

4、清查未按程序进行备案或不具体条件的“委托加工”行为。委托生产必须经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标签上标明委托和受托企业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禁止经营公司委托加工行为。

5、对辖区内饲料经营和养殖自配料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检查,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

(二)兽药方面

1、检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和第2066号有关要求;兽用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印制了“兽用处方药”标识。

2、兽药经营企业是否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假劣兽药和原料药、执行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3、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否使用假劣兽药,是否填写完整的用药记录,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

二、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查生产日期为7月1日后的饲料产品,如系未换证企业生产,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严格查处。

(二)各地要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行为,对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饲料、兽药产品,按照新修订的饲料《标签标准》或《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各地要对在饲料、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协作,开展检查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养殖、饲料、兽药、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在8月1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饲料、兽药的生产企业、经营门市和规模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农委草业饲料处、兽医医政药政处。

(二)省农委将于8月中旬,由草业饲料处、兽医医政药政处、法规处、农业执法总队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监管情况进行督查。

20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