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做好贵州省2014年农民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确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4〕102号)
省农委关于做好贵州省2014年农民培训机构
和实训基地确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农民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确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机构(近5年无不良记录);
(二)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涉农专业农民培训经验;
(三)具备稳定的专业教师队伍和相应的教学实训、食宿条件;
(四)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具备以上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可申报承担2014年农民培训中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培训工作。
二、实训基地申报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的实训场地和与农民教育培训专业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专业性强、技术领先,符合农民教育培训实训的特点和规律;
(二)实训基地负责人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学员提供实训服务,具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术先进、实训工作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
满足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除具备自己的实训基地外,可结合需求择优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基地等作为实训基地。
三、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工作程序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考察推荐,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省农委备案。备案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布公告。按照全省农民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确定工作要求,各市(州)、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发布《2014年农民培训机构确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确定时间、确定条件、确定程序、培训类别、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报送材料。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填报《贵州省农民培训机构申报书》(附件1)和《贵州省农民实训基地申报表》(附件2),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三)审查核实。各市(州)、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申报的类别、培训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查、评估、核实。
(四)择优确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每个项目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超过5家。申报培训机构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核上报。为确保年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应于9月15日前将审查通过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报书及汇总表报送省农委,逾期不再受理。
四、培训机构管理
(一)各级农业部门应对照农民培训机构确定条件、确定程序、本年度培训需求申报情况等,做好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确定工作。对在以往检查中出现各种问题,并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培训机构,不予确定。
(二)各级农业部门对已确定且符合2014年度确定条件的农民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实行挂牌管理,即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基地”、“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牌匾授予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高度,重视农民培训机构确定工作,严格把握确定条件,履行确定程序,切实做好2014年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的确定工作。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按产业需求和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培训规范,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系统培训,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实训资源。
联系人:龙毅王瑶电话:0851-5288491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附件:1、贵州省农民培训机构申报书
2、贵州省农民实训基地申报表
3、贵州省农民培训机构汇总表
4、贵州省农民实训基地汇总表
(附件不印发,从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