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4】123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种源质量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畜禽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各地畜牧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许可工作,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要在办理时限内,由发证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种畜禽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实地勘察,按相应条件核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防疫、生产等条件不达标的种畜禽场不得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规范证书发放
各地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许可证管理系统和《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号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确保证书合法性和严肃性。
三、强化种畜禽场生产监管
各地要注重种畜禽场常态化监管工作,加强对种畜禽场销售种畜禽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和家畜系谱“三证”的查验,倡导种畜禽行业自律,坚持依法经营。
四、加大种畜禽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专项执法检查,经常性开展自查自纠,加大对伪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广告宣传、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
五、及时做好网上录入工作
县级畜牧部门要做好许可证网上录入工作,按照国家许可证管理系统要求,在发证后15日内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
各市(州)畜牧部门要督促指导县级畜牧部门依法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并于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向我委汇总报送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谢劲松
电话:0851-5286424
邮箱:gzxmc@sina.com
附件:**市(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市(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统计表
县别 |
养殖场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 |
养殖畜种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号 |
生产范围 |
经营范围 |
发证日期(年月日) |
有效期 (年月日) |
现存栏(头、只、羽) |
上年度供种量(头只羽) |
本季度供种量(头只羽) | |
总量 |
能繁母畜(禽) | ||||||||||||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