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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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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

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4162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农机中心),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研究,现将2014年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4957万元(详见附件1)下达你们,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此次下达的资金系一次性补助,重点用于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购置和停机库棚设施建设补助,以及信息化设备、维修工具、农资等购置和和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技能培训、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农机新机具新技术试验示范等。

二、补助方式。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今年安排的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补助方式规定如下:

(一)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和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其中,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项目购置的机具和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购置的目录外机具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合作社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财政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户;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三、项目管理。各地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及监管力度,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督促各实施单位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资金往来要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发生大额现金交易,不得白条入账;对合作组织的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检查验收。原则上2014年度安排的所有省级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由市州组织验收、省级抽查;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市州农机部门要及时下达验收合格通知,并督促协调兑现项目资金;未通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项目资金,省级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直至整改完毕通过相关部门认可为止。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报经省级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建设,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及时、有序、规范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各地要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28

省农委农机监管处 汤茂 0851-5952890

附件:1.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安

排情况表

2.2014年省级财政农民农机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安

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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