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禁省农委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严禁省农委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省农委纪检组驻省农委监察室
2015年2月3日
关于严禁省农委工作人员
收受礼金礼品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省农委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筑牢拒腐防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省农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礼金礼品包括现金、代币购物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有价证劵、消费卡、购物卡、虚拟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及各类物品。
第三条省农委工作人员是指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严禁省农委工作人员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农业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等赠送的礼金礼品。
第五条省农委工作人员对于上述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一律应予当面拒绝。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当面拒绝的礼金礼品,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或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上交礼金礼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委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礼金礼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交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第六条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金礼品,应办理接收、登记手续,认真填写《省农委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礼金礼品清单》(见附件)。
对于上交的现金,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集中一次存入省纪委开设的廉政专户。对于其他形式的礼金礼品,予以集中保管,按有关规定上报和处理。委属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末将上交礼金礼品登记汇总报驻委纪检组监察室。
第七条省农委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的,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单位对现有个人上交的礼金礼品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予以上交登记。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农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农委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礼金礼品清单
附件:
省农委工作人员主动上交礼金礼品清单
接收单位(盖章):
受礼人 |
财物名称 |
特征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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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上交人(或代交人):保管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此清单一式三份:接收人、保管人、上交人或代交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