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15]149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自2009年农业部启动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贴项目以来,我省先后分7批共46个县(市、区)获批并实施该项目。随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的深入开展,在稳步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技术的推广应用,抓好我省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定队伍建设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作为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减少资源浪费的一项惠民工程来抓。针对项目涉及面广、基础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稳定土肥技术队伍、重视宣传和学习培训,改善服务手段,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二、规范项目管理,抓好项目实施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2014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技术模式概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各项工作,规范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
(一)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各项目县开展典型地块监测工作,每个项目县选择5个有代表性典型地块开展监测工作,在项目实施周期(三年)定点观测技术应用效果、记录相关数据。各市(州)要将本区域项目县效果监测数据汇总报我委(省土肥总站),各项目县按项目“数据上报系统”要求,按时向农业部上报年度效果监测点数据。
(二)严格项目物资采购及发放。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确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用于招标采购项目物资,对项目区农民实行物化补贴。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招标物资的入库及发放管理。补助农户的项目物质,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助公示。并对领取物资的农户造册登记,由农户签名认可,严禁一支笔签名。
(三)做好项目实施的痕迹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痕迹管理工作,搞好资料整理及归档。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物资发放清册、培训资料、试验示范报告、临田验收资料、资金决算报告或项目审计报告以及各个关键时期的图片资料等。
(四)严格规范项目的评价验收。为了加强对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以及《贵州省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验收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项目实施完成单位要按验收要求做好验收准备。
三、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项目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8号文件)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GYQMANDlt;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GYQMANDgt;的通知》(财农〔2014〕32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范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资金使用进度与工作开展进度同步推进。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如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明确各级职责,强化监督检查
省农委将加强监督检查、技术指导和验收考评,对项目管理不规范,当地政府重视不够,项目实施效果不好,验收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项目实施资格或不再下达土肥其它项目。各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县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及时掌握辖区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县农业部门要按照方案规范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同时,要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不断探索新机制,树立新典型,总结好经验。
省农委项目实施监督举报电话:0851—85284541。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