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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委关于2015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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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农委,各项目实施单位:

报来2015年贵州省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所报实施方案,现予批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管理。本批复是项目建设、检查验收的依据。如需调整,必须正式行文上报我委批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地点、规模及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及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及时向省农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总结材料。

二、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农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批复要求使用项目资金,控制成本支出,完善支出审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贴公示。

三、省级资金补助方式及支持环节。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实施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县级报账制,按进度拨付资金;凡由企业或者合作社承担实施的项目,资金拨付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资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足额兑现补助资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资金支持环节主要是基地建设中所需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物化补助、产地环境和产品认定、产品质量检测、产品采后处理、品牌创建、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营销宣传等补助。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决算),报请项目验收。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验收时,审计局出具或认可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没有审计报告的不予验收。

五、档案资料管理。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痕迹管理,认真做好相关文件、报告、公示材料、图片、培训花名册等原始资料及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六、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单位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是项目的直接监管单位。同时,各市(州)农委要抓好辖区内所有各专项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处罗嵩,电话:0851-85280024,

邮箱:gzsnwlyc@163.com。

附件:2015年优质特色粮食产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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