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86号
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农发〔2015〕86号
各市(州)农委,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2015年省级“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小康寨示范点项目实施方案收悉。在前期各地预选上报、省市县三级联合实地考察确定的10个精品型示范点和68个普及型示范点基础上,经组织专家审查,现予批复:
一、原则同意各地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各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省级专项资金额度及支持环节等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期限为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
三、批复的实施方案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监管、督查、财务审计以及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实施目标及效果。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在项目资金下达到县后15日内,采用有效方式向项目实施地群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启动时预拨总投资30%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县级报账制,按项目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严禁白条入帐,严禁有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涉及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竣工后,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级组织验收,省级抽验。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前中后图片、影音等痕迹资料和项目建设相关财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
六、各示范点在项目实施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注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省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有机结合,推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与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结合起,特别要向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和计生贫困户倾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将项目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廉政文化进农村和“明礼知耻·崇德向善在乡村”等活动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七、项目监管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验收。各市(州)农委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示范点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实现示范点建设预期目标及效果。
八、各示范点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并制定管护措施,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有关规定明晰产权。
附件:1、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项目批复汇总表
2、2015年省级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