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农村沼气集中供气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5〕118号)

发布时间: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省农委关于2015年省级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农村沼气集中供气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东南州、铜仁市、毕节市农业委员会:

报来《2015年省级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农村沼气集中供气项目实施方案》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修订后,现批复如下:

一、各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见附件。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期限10个月。

三、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内容为原料储存、预处理设施、厌氧发酵系统、管网输配系统和沼气、沼肥市场化运营模式试点等。业主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其它配套设施,包括后处理设施、项目“三通一平”及项目地勘、监理等。

四、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项目补助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以拨代支”、“白条入账”及大额现金支出。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项目通过验收后,应预留不少于5%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待工程正常运行一年后再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好相关建设资料、文件、报告、公示材料、招投标文件材料、各类票据、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项目完成并经市州级农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是省级验收的前置条件(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或委托函),未出具审计报告的,省级一律不予验收。通过省级验收的项目应尽快完成固定资产的移交工作,供气站转为供气村寨的村集体资产,确保项目的后续有偿使用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2015年省级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批农村沼气集中供气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1-5)


2015年7月13日

3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