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15〕136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农机中心),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机)局(中心):
根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经研究,现将2015年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为保障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注册,从事农机作业活动特征明显,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以农民为主体,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制定并执行规范的社员个人资产账户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补助范围。此次下达的资金系一次性补助,重点用于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具购置和停机库棚设施建设补助;信息化设备、维修工具、示范作业农资等购置;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技能培训;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引进和试验示范;以及水稻、薏仁米全程机械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等。
三、补助方式。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有关要求,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2015年安排的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补助方式规定如下:
(一)所有项目均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即由项目合作社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财政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户;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二)农机抗旱应急服务队建设项目购置的机具和农机化试验示范项目涉及购置的产品信息表外机具,必须遵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四、项目管理。各地财政、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及监管力度,对补助合作组织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督促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各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资金支出要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现金支出,不得白条入账;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五、项目检查验收。2015年度省级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尽快组织验收兑现项目资金。原则上单个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项目委托市(州)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局公章。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通知及时兑现项目资金,未通过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项目资金,省级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直至整改完毕通过相关部门认可为止。
六、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项目建设,未经省级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省级批复的建设内容。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及时、有序、规范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合作社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各地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汇总报省农委。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0851-85283228
省农委农机管理处汤茂0851-85286981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5年省级财政农业和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29日
抄送:驻财政厅纪检组、驻省农委纪检组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2015年8月3日印发
共印2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