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5〕159号
省农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GYQMANDlt;贵州省“三百工程”实施方案GYQMANDgt;的通知》(黔委厅字〔2008〕76号)要求,为实施好2015年度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充分发挥项目引导、示范作用,扎实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三百工程”项目坚持“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发展的茶叶、蔬菜、生态畜牧业、精品水果、特色水产等特色优势产业,选择产业发展基础好、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100个示范村为项目实施点。
二、实施期限
“三百工程”项目实行年度单独考核,按照《贵州省“三百工程”示范项目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县、市(州)、省三级考核,经考核项目任务完成好、成效显著的示范村下年度继续实施;实施效果差、成效不明显和报送信息、总结不及时的示范村将取消项目实施资格。
三、资金使用及管理
2015年度“三百工程”每个示范村项目资金为10万元。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以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度贵州省一村一品特色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244 号)下拨各地,各市(州)农业部门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尽快将项目资金拨付相关县;省直管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县。县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项目指导、服务、监管职责,与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协商确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下列用途和比例列支:
(一)制订示范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和培训、技术服务补贴占25%(2.5万元)。用于规划制定的调研、编撰、审定等方面及专家、技术指导员开展技术培训及服务产生的师资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参训农民误工费、误餐费等。其中,用于制定示范村产业发展规划的资金不得超过5%(0.5万元),且只能在项目实施的第一个年度内列支,继续实施项目不得重复列支示范村产业发展规划资金。
(二)示范农户物化补贴不得少于45%(4.5万元)。用于示范村发展主导产业所需种子、种苗、种畜禽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物化补助,其中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村对农户会员从事主导产业的物化补贴不得少于物化补贴总额的65%(2.925万元)。物化补贴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相关政策、财经要求和项目管理规定办理,要有示范农户、示范村村支两委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代表参与,应符合示范主导产业发展生产需求,得到农户认可。在物化补贴物资发放中,应公开、公示,须示范户本人签名和盖章(印),严禁搞权钱交易、优亲厚友,冒领、多领物化补贴物资。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物化补贴。
(三)建立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样板费用,不得超过20%(2万元)。示范样板建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会员、项目实施农户承担,首席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要以示范样板为载体,向农民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加快农业适用技术的推广步伐。严禁直接将项目经费拨付实施主体搞基建、购置固定资产或挪作其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用途。
(四)法律进村活动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费用不高于5%(0.5万元)。用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组织、资料、培训及帮助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织会员观摩、培训等。
(五)项目宣传、监管费用不得高于5%(0.5万元)。用于项目的宣传,编印培训资料,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监管、检查等。“标牌”制作费用只能在项目实施的第一个年度内列支,继续实施项目不得重复列支“标牌”制作费用。
四、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项目县级主管部门、示范村、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要结合当地产业的实际情况,共同编制好2015年度省“三百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实施方案报市(州)农委审核,经市(州)农委批复,并将电子材料报省农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省农委科教处负责全省“三百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农委、畜牧局和项目县农业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二)强化示范村的管理和协调职责。示范村村支两委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参与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的制定,参与项目资金的管理,组织制定村级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农户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建立示范基地,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做好产品销售等工作。
(三)强化项目技术指导与集成。针对示范村不同的产业发展重点、不同的科技需求,项目首席专家要组织专家团队进村入户,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切实做好项目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要针对产业关键技术、关键环节等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各示范村通过项目实施要总结出一套简便有效的生产技术,并大力宣传推广,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首席专家要提交项目技术工作总结。
(四)切实加强示范引导和市场对接。项目以行政村为实施单元,整合资源,整村推进,通过项目的实施激发广大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示范户带头使用新品种和新技术,促进示范村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要在示范村建立原材料生产基地和示范样板,通过展示新品种、新技术,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加快科技成果的生产转化和推广应用。要为农户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组织农户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构建起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桥梁。
(五)加强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畜牧)局、示范村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痕迹资料管理和档案资料收集建档工作;市(州)级农业部门应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三百工程”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农委(科教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2)。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总结“三百工程”好的做法,广泛宣传报道立得起、叫得响、推得开的先进典型,及时编发“三百工程”工作简报。各项目示范村均要在项目示范基地悬挂贵州省“三百工程”示范项目标牌(要求见附件3),充分发挥“三百工程”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加强项目督导和管理。
省农委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市(州)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三百工程”的跟踪管理,并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在本地区年度项目任务期限届满后20日内报送年度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及工作总结。县级农业部门要将“三百工程”纳入部门重要工作,大胆创新,努力在推进措施、工作方式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项目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联系人: 陈涛臧燕
联系电话:0851-85282535、85285654
电子邮箱:gzsnwkjc@163.com
附件:1、2015年度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2、2015年度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
3、贵州省“三百工程”项目标牌格式
(注:附件不印发,请从“贵州农业信息网”下载。)
2015年10月12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0月12日印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