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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一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22日 09:52  字体: 访问量:732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黔财农〔2015〕303号

省财政厅 省农委

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改革与建设项目第一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确保201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第一批项目资金指标下达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待进入2016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第二批项目资金安排待对2015年度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完成后再予下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所需的交通、通讯等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聘请专家费用;标牌、手册、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管理费;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补贴;示范户物化技术补贴;利用农业科技网络书屋、农技推广服务云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推广服务补贴;农技人员异地研修、集中培训和现场实训、开展继续教育等教材、场地、差旅、食宿、交通等知识更新培训费用等。

二、各市(州)和项目县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促检查。各项目实施县要严格按照制定的项目年度方案计划,扎实抓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制定和落实农技推广机构管理制度,加强技术服务工作,强化县域农技推广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6年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明细表

省厅 贵州省财政厅(公章)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章)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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